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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1-11-15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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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引導納稅人及時糾正違規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文件要求,現就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産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資訊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佈或停止公佈,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資訊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佈或停止公佈,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二、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1),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附件2)調整相應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狀態,根據納稅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

  申請破産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的,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議,其破産重整前發生的相關失信行為,可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中破産重整企業適用的修復標準開展修復。

  四、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第(十)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附《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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