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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稅總函〔2021〕67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1-04-16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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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函〔2021〕67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1)要求,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結合稅務系統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預留採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

  各單位要認真落實《辦法》規定,按照注重品質、科學研判、積極穩妥的原則,對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摸底測算,統籌做好預留採購份額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支援中小企業發展。在保證項目品質的前提下,各單位由需求部門牽頭,會同技術部門、採購部門等,結合項目需求特點和市場狀況等情況,科學研判項目(包括整體項目和分包項目)是否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

  (一)研判標準。各單位應結合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認真組織研判。貨物類項目應重點考慮産品的種類、規格指標、性能要求、售後服務要求、市場供應情況等;工程類項目應重點考慮工程規模和複雜程度、施工期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和技術力量要求等;服務類項目應重點考慮服務的種類、技術要求、實施範圍、完成服務需要的人員數量和技術水準、市場競爭程度等。上一年度由中小企業承擔且履約驗收合格的延續性項目,視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應當按照《辦法》規定預留採購份額。依法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項目,供應商為中小企業的,作為預留採購份額項目。

  (二)預留途徑。各單位應將採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採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作為預留採購份額的主要方式。需求部門認為項目中的部分內容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可以採用聯合體投標或大企業中標後向中小企業分包的方式預留採購份額。

  (三)工作程式。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項目,各單位需求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預留採購份額,並在年度“二上”預算編報時列示。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項目,需求部門應當説明理由,會簽技術部門、採購部門等,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後,將有關材料在編報“二上”預算時報送本單位預算管理部門。“二上”預算中未包含的年度新增項目,需求部門應當在立項申請時明確該項目是否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採購需求中應當包含項目是否預留採購份額以及預留份額比例等內容,各單位採購部門要加強審核把關。

  二、關於給予小微企業價格評審優惠

  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各單位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對小微企業報價給予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加評審。各單位可結合項目情況,根據採購標的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市場競爭狀況等,在《辦法》規定幅度內,合理確定價格扣除比例或價格分加分比例,為小微企業中標提供機會。

  三、關於執行情況報告和網上公示

  自2022年起,各省區市稅務局、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辦、稅務幹部學院採購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格式(見附件2),將本單位及所屬預算單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和採購具體情況報送稅務總局集中採購中心。未達到預留份額比例的,應作出説明。稅務總局集中採購中心匯總後按規定報財政部,並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公示項目執行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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