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以及執法實踐需要,市局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試行)》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1修訂)》。同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名稱修訂為《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1修訂)》,內容不變。
在行政處罰程式中,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説理依據時以此文件為準,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援引。
附件:1.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1修訂)
2.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1修訂)
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修訂部分)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