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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市監發〔2021〕139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3. [發佈日期] 2021-12-28
  4. [有效性]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相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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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以及執法實踐需要,市局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試行)》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1修訂)》。同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的名稱修訂為《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1修訂)》,內容不變。

  在行政處罰程式中,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説理依據時以此文件為準,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援引。

  附件:1.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1修訂)

            2.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2021修訂)

            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修訂部分)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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