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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1〕207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3. [發佈日期] 2021-11-12
  4. [有效性]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關於繼續暫退部分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進一步支援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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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發〔2021〕207號

各區文化和旅游局、經開區宣傳文化部,各旅行社: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文化和旅游部對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影響行業企業加大扶持力度的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用好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援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影響的旅行社積極應對當前經營困難、恢復發展,履行社會責任。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於用好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援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精神,在暫退範圍內的本市旅行社可繼續申請暫退部分保證金,並延長補足期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暫退範圍

  (一)暫退保證金的企業範圍擴大為2021年10月18日(含當日)前我市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具體以我局官網內“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資訊網”公示的行政許可資訊為準。2021年10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不在本通知暫退範圍內,應依法足額交納保證金。已辦理暫退80%保證金的旅行社不重復辦理暫退80%保證金。

  (二)暫退標準為應交納保證金本金數額的80%。通過銀行擔保形式交納的保證金、被法院凍結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等情形不在暫退範圍之內。

  二、延長補足期限

  辦理暫退80%保證金的旅行社,補足保證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辦理完畢暫退80%保證金的旅行社應在該時間前將暫退的保證金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金額補足。

  三、暫退政策期間可依法降低50%保證金

  旅行社在政策期內已辦理暫退80%保證金後,又達到《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在我局開展降低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資格確認工作後,可申請辦理“降低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資格確認”,減交剩餘保證金的50%。

  開展降低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資格確認工作具體時間、辦理方式另行通知。

  四、有關要求

  相關旅行社要按照銀行業務流程和規定辦理暫退手續。辦理完畢後及時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完成保證金資訊備案工作。

  五、辦理方式

  為更好支援旅行社恢復發展,我局已優化暫退流程,旅行社可在諮詢保證金存儲銀行並完成材料準備工作後,直接前往銀行辦理暫退手續。辦理須知詳見我局官網“專題專欄”中“暫退旅行社品質保證金”專題的《北京市暫退部分旅游服務品質保證金銀行諮詢電話和辦理須知》。

  我局將繼續支援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恢復發展,同時進一步加強監管,對未按期補足保證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規查處,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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