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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信辦秘字〔2021〕14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3. [發佈日期] 2021-03-22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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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辦秘字〔202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網信辦、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關於“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等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規定》,明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現將《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指導督促本地區App運營者抓緊落實,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行為,切實維護公民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秘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1年3月12日  

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收集個人資訊行為,保障公民個人資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移動智慧終端上運作的App存在收集用戶個人資訊行為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App包括移動智慧終端預置、下載安裝的應用軟體,基於應用軟體開放平臺介面開發的、用戶無需安裝即可使用的小程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必要個人資訊,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運作所必需的個人資訊,缺少該資訊App即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具體是指消費側用戶個人資訊,不包括服務供給側用戶個人資訊。

  第四條 App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五條 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資訊範圍:

  (一)地圖導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定位和導航”,必要個人資訊為:位置資訊、出發地、到達地。

  (二)網路約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乘車人出發地、到達地、位置資訊、行蹤軌跡;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三)即時通信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網路即時通信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賬號資訊:賬號、即時通信聯繫人賬號列表。

  (四)網路社區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部落格、論壇、社區等話題討論、資訊分享和關注互動”,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五)網路支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路支付、提現、轉賬等功能”,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註冊用戶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六)網上購物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購買商品”,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七)餐飲外賣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餐飲購買及外送”,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八)郵件快件寄遞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遞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寄件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等身份資訊;

  2.寄件人地址、聯繫電話;

  3.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4.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九)交通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交通相關的票務服務及行程管理(如票務購買、改簽、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旅客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旅客類型。旅客類型通常包括兒童、成人、學生等;

  3.旅客出發地、目的地、出發時間、車次/船次/班机編號、席別/艙位等級、座位號(如有)、車牌號及車牌顏色(ETC服務);

  4.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十)婚戀相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婚戀相親”,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婚戀相親人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

  (十一)求職招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求職招聘資訊交換”,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求職者提供的簡歷。

  (十二)網路借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産經營周轉等的個人申貸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借款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十三)房屋租售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個人房源資訊發佈、房屋出租或買賣”,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房源基本資訊:房屋地址、面積/戶型、期望售價或租金。

  (十四)二手車交易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二手車買賣資訊交換”,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購買方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

  3.出售方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車輛行駛證號、車輛識別號碼。

  (十五)問診掛號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線上諮詢問診、預約掛號”,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掛號時需提供患者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預約掛號的醫院和科室;

  3.問診時需提供病情描述。

  (十六)旅游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旅游服務産品資訊的發佈與訂購”,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出行人旅游目的地、旅游時間;

  3.出行人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聯繫方式。

  (十七)酒店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酒店預訂”,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住宿人姓名和聯繫方式、入住和退房時間、入住酒店名稱。

  (十八)網路游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網路游戲産品和服務”,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十九)學習教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線上輔導、網路課堂等”,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本地生活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家政維修、家居裝修、二手閒置物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務”,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一)女性健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女性經期管理、備孕育兒、美容美體等健康管理服務”,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二)用車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共用單車、共用汽車、租賃汽車等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使用共用汽車、租賃汽車服務用戶的證件類型和號碼,駕駛證件資訊;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4.使用共用單車、分時租賃汽車服務用戶的位置資訊。

  (二十三)投資理財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股票、期貨、基金、債券等相關投資理財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投資理財用戶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證件影印件;

  3.投資理財用戶資金賬戶、銀行卡號碼或支付賬號。

  (二十四)手機銀行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手機等移動智慧終端設備進行銀行賬戶管理、資訊查詢、轉賬匯款等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用戶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證件影印件、銀行卡號碼、銀行預留行動電話號碼;

  3.轉賬時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銀行卡號碼、開戶銀行資訊。

  (二十五)郵箱雲盤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郵箱、雲盤等”,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六)遠端會議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網路提供音頻或視頻會議”,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七)網路直播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向公眾持續提供實時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資訊瀏覽服務”,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八)線上影音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影視、音樂搜索和播放”,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九)短視頻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不超過一定時長的視頻搜索、播放”,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新聞資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新聞資訊的瀏覽、搜索”,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一)運動健身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運動健身訓練”,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二)瀏覽器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瀏覽網際網路資訊資源”,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三)輸入法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文字、符號等輸入”,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四)安全管理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查殺病毒、清理惡意插件、修復漏洞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五)電子圖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電子圖書搜索、閱讀”,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六)拍攝美化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拍攝、美顏、濾鏡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七)應用商店類,基本功能服務為“App搜索、下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八)實用工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日曆、天氣、詞典翻譯、計算器、遙控器、手電筒、指南針、時鐘鬧鐘、文件傳輸、文件管理、壁紙鈴聲、截圖錄屏、錄音、文檔處理、智慧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測試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九)演出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演出購票”,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用戶行動電話號碼;

  2.觀演場次、座位號(如有);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相關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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