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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國家知識産權局
  3. [發佈日期] 2021-11-16
  4. [有效性]

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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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已經批准,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21年11月15日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專利權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規範專利權質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

  第三條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共同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專利權質權自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記時設立。

  第四條 以共有的專利權出質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線上提交電子件、郵寄或窗口提交紙件等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託代理的,註明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經過資産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産評估報告。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通過網際網路線上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對所提交電子件與紙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諾,並於事後補交紙件原件。

  第八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五)已辦理質押登記的同一申請人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於同日申請發明專利、質押期間該發明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處理。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産權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應當予以受理,並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通過網際網路線上方式提交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一)出質人不是當事人申請質押登記時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四)專利權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五)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國家知識産權局中止有關程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七)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八)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且無特別約定的;

  (九)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於質押期間的;

  (十)請求辦理質押登記的同一申請人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於同日申請發明專利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後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十一)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但當事人被告知該情況後仍聲明同意繼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情形。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産權局發現質押登記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並且尚未消除的,或者發現其他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情形的,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並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撤銷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撤銷的,質押登記的效力自始無效。

  第十三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更改的,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申請表、變更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專利權質押期間,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範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申請表以及變更協議,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國家知識産權局收到變更登記申請後,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通知書》,審核期限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登出申請表、登出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質押登記登出手續: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産權局收到登出登記申請後,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登出通知書》,審核期限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登出之日起終止。

  第十五條 專利登記簿記錄專利權質押登記的以下事項,並在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出質人、質權人、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質押登記日、變更項目、登出日等。

  第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請求的,可以查閱或複製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辦理相關文件。

  專利權人以他人未經本人同意而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為由提出查詢和複製請求的,可以查閱或複製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過程中提交的申請表、含有出質人簽字或蓋章的文件。

  第十七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其放棄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放棄手續。

  第十八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實施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手續。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出質的專利權的,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九條 專利權質押期間,出現以下情形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及時通知質權人:

  (一)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

  (二)專利年費未按照規定時間繳納的;

  (三)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國家知識産權局中止有關程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選擇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的,國家知識産權局必要時對當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抽查,發現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按照相關規定採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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