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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交公路規〔2021〕4號
  2. [發文機構] 交通運輸部
  3. [發佈日期] 2021-08-19
  4. [有效性]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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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根據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交公路發〔2009〕733號)作如下修訂: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佈。

交通運輸部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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