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辦發〔2021〕103號
各保險資産管理機構:
為持續深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銀保監會決定將資産支援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由註冊制改為登記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起設立資産支援計劃,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後續産品登記。初次申報核準由銀保監會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後續産品登記由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依據監管規定和登記規則辦理。
二、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下屬機構發起設立保險私募基金,由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依據監管規定和登記規則辦理登記。
三、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和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以下統稱登記機構)應當於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或其下屬機構提交資産支援計劃或保險私募基金(以下統稱産品)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登記結果。
四、保險資産管理機構或其下屬機構承擔設立産品的合規風控主體責任,在産品設立和登記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産品設立和登記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並嚴格實施産品登記管理制度,明確産品合規和風險管理責任人,確保産品登記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二)按照監管規定和登記機構的登記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交登記材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建立嚴格的數據品質管控和責任追究機制,持續提高登記資訊品質,加強産品存續期管理。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登記機構僅對登記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查驗,不對産品的投資價值和風險作實質性判斷。在辦理産品登記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産品登記工作管理。制定並實施産品登記規則和操作流程,建立完善登記資訊系統,做好系統運營維護和數據備份工作。完善保密制度並採取保密措施,確保登記資訊安全。
(二)提高登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精簡登記材料,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和服務品質,定期向産品管理人通報登記工作情況。
(三)加強産品登記後數據統計和風險監測。管理和維護登記資訊,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産品登記情況、業務運作情況、風險監測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發現重大風險和違規行為線索,應當及時報告銀保監會,必要時協助銀保監會開展相關工作。
(四)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銀保監會依據相關規定,加強對産品登記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發現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和登記機構未按規定和程式履行相應職責的,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不斷完善事中事後監管。
七、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資産支援計劃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43號)、《關於股權投資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註冊有關事項的通知》(資金部函〔2019〕1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