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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廣電發〔2021〕72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1-12-15
  4. [有效性]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印發《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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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發〔202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廣電總局機關各部門:

  現將《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1年12月10日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保障和監督廣播電視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舉行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組織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充分聽取意見,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四條 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聽證實行回避制度。

  聽證主持人、記錄員、檢測人、檢驗人、技術鑒定人、翻譯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與案件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六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第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及有關人員。

  第八條 聽證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的部門組織。

  第九條 聽證應當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權:

  (一)決定延期、中止聽證;

  (二)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與理由進行提問;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主持聽證程式並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五)決定有關證人、檢測人、檢驗人、技術鑒定人是否參加聽證。

  第十條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並參加聽證的執法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法律依據,並同當事人進行質證、辯論。

  第十一條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為查明案情,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第十二條 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可以要求證人、檢測人、檢驗人、技術鑒定人參加聽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到場的;

  (二)臨時決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回避,不能當場確定更換人選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合併、分立或者其他資産重組情形,需要等待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延期舉行聽證的情形。

  延期聽證的原因消除後,由聽證主持人重新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並在舉行聽證的三日前書面告知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舉行聽證: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需要重新檢測、檢驗、技術鑒定、補充證據的;

  (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暫時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不遵守聽證紀律,造成會場秩序混亂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舉行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的原因消除後,由聽證主持人確定恢復舉行聽證的時間,並在舉行聽證的三日前書面告知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當事人死亡或者作為當事人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第十六條 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應當遵守聽證秩序,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後,才能進行陳述和辯論;

  (二)旁聽人員不得影響聽證的正常進行;

  (三)準備進行錄音、錄影、攝影和採訪的,應當事先報經聽證主持人批准。

  第十七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的身份;

  (二)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紀律;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相關證據,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依據;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

  (五)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進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事實、證據、處罰依據進行提問;

  (七)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相互質證、辯論;

  (八)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作最後陳述;

  (九)宣佈聽證結束。

  第十八條 記錄員應當如實記錄,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本案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六)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證人證言;

  (八)按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確認無誤後逐頁進行簽字或者蓋章。對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更正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聽證結束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應當採納。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復核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中所稱廣播電視行政處罰,包括對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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