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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21-12-02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北京市支援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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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北京市支援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題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北京市支援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文化創意産業創新發展的意見》《關於加強金融支援文化産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服務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和文化産業高品質發展,引導撬動金融資本擴大對首都文化産業投融資規模,推動文化金融融合發展,緩解文化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真實有效、重點領域傾斜、分類差異支援原則,加強政策實施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第三條 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主要通過對文化企業融資費用補貼和融資獎勵、金融機構獎勵、金融機構業務損失風險補償等方式對文化企業、金融機構進行支援。

  第四條 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聚焦解決文化金融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針對不同生命周期文化企業,通過政策支援差異化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創新,打通關鍵環節堵點。

  第五條 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聚焦支援文化主業,對文化核心領域企業和其他與文化相關領域企業進行差異化支援,加大對文化核心領域企業的支援傾斜力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企業是指在北京市內註冊的文化企業;所稱金融機構是在北京市註冊登記或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北京設立並能獨立開展業務的,為北京市文化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債權類投資機構,以及創業投資機構等股權類投資機構。

  第七條 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文化企業應牢牢把握正確導向,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

  第二章 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投貸獎”政策

  第八條 “投貸獎”政策主要採用文化企業債權融資費用支援和股權融資獎勵、金融機構獎勵等方式對文化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財政資金支援。

  第九條 降低文化企業融資成本,採用貸款貼息、發債貼息、融資租賃貼租的方式對文化企業債權融資費用進行支援,加大文化核心領域企業支援傾斜力度。

  (一)貸款貼息。對從銀行獲得貸款的文化企業,給予不超過40%的貸款貼息支援。單家企業當期支援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二)發債貼息。支援文化企業發行文化産業專項債、創新創業債、雙創孵化債等直接融資,融資成功後,按照不超過票面利息的40%給予發債貼息支援。單家文化企業年度直接融資的利息補貼不超過50萬元(含)。

  (三)融資租賃貼租。對於從融資租賃機構獲得租賃融資的文化企業,給予融資費用(包含租息和手續費)不超過40%的貼租支援。單家企業當期支援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第十條 鼓勵文化企業通過創業投資機構進行股權融資,對成功進行股權融資的文化企業進行融資獎勵。對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機構及備案的基金股權投資的文化企業,融資額度超過500萬元的,按照不超過融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加大文化核心領域企業獎勵傾斜力度。單家企業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第十一條 大力支援文化企業在北京文化企業股權轉讓平臺(以下簡稱“北京四板市場文化創意板”)掛牌。對當年獲准在北京四板市場文化創意板掛牌的每家文化企業給予5萬元資金獎勵,全年在北京四板市場文化創意板掛牌的獎勵資金不超過150萬元(含)。

  第十二條 緩解文化企業融資難題,引導撬動金融機構擴大對首都文化産業的投融資規模,對為北京市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及以下的文化企業提供的債權類和股權類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

  (一)銀行機構獎勵。按照不超過銀行當期為文化企業提供的首次貸款和兩年期以上續貸部分按0.5%給予資金獎勵,其中信用貸、無形資産抵押貸部分可按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企業納入計算規模的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含)。單家銀行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二)擔保機構獎勵。按照不超過擔保公司當期為文化企業提供新發生債務性融資業務規模的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企業納入計算規模的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含)。單家擔保公司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三)融資租賃機構獎勵。按照不超過融資租賃機構當期為文化企業提供的新發生融資業務規模的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企業納入計算規模的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含)。單家融資租賃公司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四)創業投資機構獎勵。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已備案基金,對未上市文化企業的財務性股權投資,按不超過當期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單筆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含),單家創業投資機構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200萬元(含)。

  第二節 “房租通”政策

  第十三條 鼓勵小微初創文化企業入駐北京市級文化産業園區進行孵化發展壯大,給予不超過30%的辦公房租補貼;園區外小微初創文化企業給予不超過20%的辦公房租補貼。

  第十四條 單家文化企業當期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含),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第三節 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五條 北京市文化産業風險補償政策,是為緩解小微文化企業融資難問題,鼓勵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擴大對本市文化産業的投融資服務規模設立,用於對銀行和融資租賃機構發生不良貸款的本金損失和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進行補償。

  第十六條 補償範圍包括金融機構針對小微文化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及基於無形資産的金融業務。

  第十七條 由市財政資金聯合金融機構出資按照3:1的比例設立風險補償政策資金池。

  第十八條 對銀行、擔保、融資租賃機構為小微文化企業提供貸款後出現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部分或擔保發生代償損失的部分,給予不超過50%的補償,單一項目或單一主體所獲風險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200萬元(含)。

  第十九條 單一金融機構年度補償金額以已到賬金融機構自有出資額和財政配比金額為限。全部金融機構全年合計補償金額不超過總資金池規模。

  第二十條 為加強資金使用效果,對於兩年內未發生風險補償的金融機構出資部分予以退回,退回後此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金中財政出資部分可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補償項目的追償義務應由獲得風險補償的金融機構承擔。追償所得資金,首先用於彌補金融機構未獲補償的本金及利息損失;剩餘部分按照金融機構和財政資金1:3所有權比例退還風險補償金池;再剩餘部分歸於金融機構。

  第二十二條 風險補償政策資金由市文資中心委託受託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政策資金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前提下,資金餘額沉澱部分可採用銀行結構性存款等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投資。銀行存款利息等資金收益部分的60%用於補充風險補償政策資金池,其餘40%可用於聘請第三方機構審核等經費支出。

  第四節 其他政策

  第二十四條 經北京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宣傳部)(以下簡稱“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可制定針對小微文化企業信用評價等方面的支援政策。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文化金融政策制定、指導資金評審工作和審定資金支援方案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結合當年市級財力情況,合理安排資金規模,做好相關資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承擔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負責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的具體實施。

  第四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文化企業申請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以在市文資中心官方網站(www。bjwzb。gov。cn)發佈的項目公告為準,應按照公告要求,填寫相關資訊,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資金申請採用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市文資中心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開展審查及資訊核對工作,對通過評審的企業形成資金支援方案,報市文資中心班子會及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經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的支援企業名單在市文資中心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將無異議的公示結果上報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按照審議結果予以資金撥付。在支援資金撥付前,如企業和金融機構已經吊銷、登出或註冊地遷出北京市,不予支援。

  第三十條 獲得資金支援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管理,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文資中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配合開展宣傳、調研、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如出現違法違規等問題,市文資中心有權將相關資金收回並上繳市財政局。

  第三十一條 對於提供虛假資訊、進行虛假交易、套取財政資金的文化企業和金融機構,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納入市文資中心黑名單管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三年。《北京市實施文化創意産業“投貸獎”聯動 推動文化金融融合發展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文化企業“房租通”支援辦法(試行)》、《北京市文化産業“投貸獎”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文化産業“投貸獎”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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