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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財關稅〔2021〕17號
  2. [發文機構]
  3. [發佈日期] 2021-04-30
  4. [有效性]

關於“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 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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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2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完善能源産供儲銷體系,加強國內油氣勘探開發,支援天然氣進口利用,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具體區域見附件)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准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對外談判的合作區塊視為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在我國海洋(指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塗,下同)進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的項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對外合作“老項目”),以及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或應急救援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對在我國境內進行煤層氣勘探開發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並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對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批)準建設的跨境天然氣管道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項目,以及經省級政府核準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擴建項目進口的天然氣(包括管道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下同),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返還比例如下:

  (一)屬於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的進口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按70%的比例予以返還。

  (二)對其他天然氣,在進口價格高於參考基準值的情況下,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價格和參考基準值的倒挂比例予以返還。倒挂比例的計算公式為:倒挂比例=(進口價格-參考基準值)/進口價格×100%,相關計算以一個季度為一週期。

  五、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設備(包括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資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並聯合印發。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自2021年1月1日實施,至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徵應免稅款,依進口單位申請准予退還。以後批次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自印發之日後第20日起實施。

  六、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並取得免稅資格的單位可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只免征進口關稅。有關單位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八、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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