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3. [發佈日期] 2021-12-16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援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産業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的通知

字號:        

各區金融監管部門、各區財政局、各區國資委,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援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産業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援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産業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援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敢擔、願擔、能擔”的正向激勵機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3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援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援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的經營指引》(京金融〔2021〕140號)、《關於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工作辦法(試行)》(京辦發〔2020〕1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公佈的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中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是指單戶擔保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盡職免責(以下簡稱盡職免責)是指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出現代償後,經過盡職免責工作流程,有充分證據表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其負責人、評審委員會成員、經辦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等責任。

  第二章 盡職要求

  第五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獨立、審慎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評審、擔保後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加強風險控制,做好風險管理,明確盡職要求,規範檔案管理,做到有跡可查,有章可依。

  第六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在履行各自崗位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內部管理制度所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實施規範化操作,且不得存在違反對任職機構忠實義務的行為。同時秉承真實、審慎原則,不受任何非相關因素干擾,獨立履行職責;對其近親屬、利益相關方等關係人員和機構申請的業務,應主動進行回避。

  第三章 盡職免責與問責情形

  第七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小微、“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産業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年度代償率未超過5%的,在無確切證據證明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規、主觀故意、道德風險等情形,經評議不存在嚴重失職、失范的,應免除當事人全部或部分責任。出資並實際控股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國有企業可自行確定不超過5%的代償率免責標準。

  第八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工作人員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責任認定中應當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代償的,且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發生後及時揭示風險並及時採取風險化解措施的;重大疫情防控和社會經濟危機時期,按照政府文件要求,為服務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或為支援小微企業和“三農”復工復産開展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或受疫情和危機影響嚴重發生代償的;因動植物疫病導致“三農”主體經營困難無法償還債務,繼而導致農業擔保産生系統性代償,且具備植保、獸醫等法定機構認定並出具證明材料的;由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債務人或實際控制人因遭受重大災難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如重大火災、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備證明材料的。

  (二)調查、審查、審批環節履職有效。通過線上標準化流程、系統模組識別信用風險或自動審批的業務形成代償,工作人員按照相關産品管理辦法操作或僅進行人工輔助操作的;其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融資擔保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實施規範化操作或未勤勉盡職情形的。

  (三)實際損失較小。擔保的借貸本金已還清或部分還清、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並已按有關管理制度積極採取追索措施的;對已經發生代償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經過積極追索或資産處置收回全部或70%以上代償金額的。

  (四)工作人員任職前已存在風險隱患。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存量融資擔保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的,後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的;移交前未暴露風險的,後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並採取有效風險化解措施的。

  (五)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見。參與集體評審的工作人員明確提出否定意見,在檔案或業務流程中有書面記錄的。

  第九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責,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一)有證據證明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且造成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

  (二)有證據證明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弄虛作假、與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內外勾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擔保授信的;

  (三)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向債務人直接索取或接受經濟利益的,或向債務人亂收費,或通過他人收取債務人諮詢費、中介費用等,變相增加債務人融資成本的;

  (四)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發現債務人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進行實地調查和採取必要措施致使發生代償的;

  (五)融資擔保業務出現風險後,工作人員未進行有效溝通致使延誤最佳處置時期。發生代償後,工作人員怠于追償,以致實際損失擴大的;

  (六)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人或相關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十一條 融資再擔保機構為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的,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範的前提下,發生再擔保代償補償時,原則上相關再擔保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免責。

  第四章 盡職免責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明確調查認定工作主體。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應牽頭成立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盡職免責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工作小組可以邀請行業協會參加。具體工作方案可由權力機構委託經營班子實施。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盡職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等環節。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後,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處理,必須以開展盡職免責調查與評議並進行責任認定為前提,不得以合規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評議。

  第十三條 開展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可採取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等非現場方式,以及必要的談話、核實等現場方式。調查情況應作為盡職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實施盡職評議。盡職調查結束後,工作小組應當在審核評議結論的基礎上形成相應的盡職評議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和業務各環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並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是否盡職給出明確的評議結論。評議結論可分為盡職、需要改進、不盡職三類。其中,需要改進是指被評議人基本履行了工作職責,但仍需改進,發現的不足不是導致業務出現風險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較大損失。開展盡職評議時,被評議人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評議工作。

  第十五條 作出責任認定。工作小組應當以被評議人簽字確認的事實認證材料及書面説明材料和評議結論為參考,對被評議人作出責任認定。責任認定為盡職的,可以免除責任;認定為需要改進的,可酌情減免責任追究;認定為不盡職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啟動責任追究程式。責任認定結果應在公司內部公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責任認定結果作為公司內部考核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參照本指引,制定和完善本機構盡職免責實施辦法,明確代償容忍度、免責與問責情形、責任認定程式、處罰措施等。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盡職免責工作應在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部門監督檢查下,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開展。

  第十八條  本指引所稱“重大交通事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認定。本指引所稱“重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佈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