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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3. [發佈日期] 2021-12-20
  4. [有效性]

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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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農區政府、相關委辦局、各金融機構:

  為加大金融對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援力度,現將《北京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穩妥規範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有效支援,鼓勵農村土地有序流轉,推動農業現代化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保護借貸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方或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情況下,將土地經營權及經營權人依法投資形成地上(含地下)附著物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融資活動。本辦法所稱承包是指家庭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權是指農戶家庭通過確權確地,確權確股(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第四條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秉承“辦理自願、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的原則,堅持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改變現有的承包關係、不改變土地的規劃用途,抵押期限不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第五條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等相關管理制度,並由北京農村産權交易所建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流轉、評估和處置流程。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轉讓或互換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農戶及農業經營主體(以下稱借款人),均可按程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

  第七條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轉讓或互換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以其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三)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存在共有人的,應提交其他家庭成員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四)依法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並取得區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五)已向發包方書面備案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抵押事宜。

  第八條 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申請貸款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農業生産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三)已經與承包方或者經承包方書面委託的組織或個人簽訂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或取得農村産權交易鑒證,並已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土地流轉費;

  (四)申請貸款的農業經營主體從承包方流轉土地的,申請貸款時應經原承包方書面同意;

  (五)申請貸款的農業經營主體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土地的,申請貸款時應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鄉鎮政府批准,獲得同意抵押貸款的書面證明材料,並符合各區合同聯合預審聯席會議機制管理要求;

  (六)已向發包方書面備案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抵押事宜。

  第九條 借款人獲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産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第十條 下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暫不得申請抵押貸款:

  (一)用於抵押的農村承包土地有權屬爭議;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土地經營權權屬確認證明,或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不符合《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三)被依法列入徵地拆遷範圍內或受其他形式限制;

  (四)承包地已毀壞或滅失;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

  (六)其他不符合申請抵押貸款的情況。

  第三章? 抵押價值認定和登記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可採取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貸款人自評估或者借貸雙方協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觀確定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價值。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價值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土地附著物的價值、預期收益、財政補貼、已支付的土地承包費用、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等因素。

  第十二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貸款合同。

  需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還應當與第三方簽訂擔保合同。其中,第三方提供的擔保物需要辦理抵押或出質等登記手續的,第三方應當按照規定到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或出質等登記手續,擔保物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十三條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實行登記制度,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十四條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登記機構為北京農村産權交易所,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抵押登記管理制度;

  (二)開發運維抵押登記資訊系統;

  (三)及時、準確辦理抵押登記有關事項;

  (四)妥善管理抵押登記檔案;

  (五)提供抵押登記查詢等其他服務;

  (六)協調區內相關部門,對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權屬確認;??

  (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對抵押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後,雙方當事人共同持下列材料辦理抵押登記:

  (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 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個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 抵押、貸款合同;

  (四)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

  (五)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申請貸款時,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同意,並報鄉鎮政府審批的,應提供同意貸款的書面證明材料;

  (六) 其他相關材料。

  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始登記審核。審核通過的,應當於審核通過後7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登記手續,並向抵押權人核發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書;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十七條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書和抵押登記內容變更的證明材料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還清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持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和還清貸款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或登出登記審核。對符合變更或登出登記條件的,應當於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或登出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或登出登記條件的,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人。

  第十九條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後,抵押人原享受的國家相關政策補貼不變。如發生土地徵收等特殊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抵押權的監管和處置

  第二十條 各區農業農村局、區經管站指導鄉鎮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北京農村産權交易所或其他流轉服務中介組織可對抵押清償貸款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採取協助流轉等方式進行處置,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可依法採取貸款重組、按序清償、協議轉讓、交易平臺掛牌再流轉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

  處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所得價款,在支付完發包方或承包方相關土地費用後,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如不足以償還債權的,則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繼續清償,如債權清償完畢,仍有剩餘的,超出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抵押權人通過交易平臺或其他方式處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時,承包農戶和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三條 因處置而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受讓方,擁有流轉期間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二十四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通過處置而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受讓方,流轉期滿後應將承包土地經營權返還給承包經營權人。

  第二十五條 以合法流轉方式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申請貸款的,通過處置而獲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受讓方,流轉期滿後應將承包土地經營權返還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章? 貸款操作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統籌考慮借款人信用狀況、借款需求與償還能力、承包土地經營權價值及流轉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抵押率和實際貸款額度。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以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定價基準,結合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自主確定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利率,具體表示方式應為在相應期限LPR的基礎上加減點。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綜合考慮承包土地經營權可抵押期限、貸款用途、貸款風險、土地流轉期內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期限。鼓勵貸款人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剩餘使用期限內發放中長期貸款,有效增加農業生産的中長期信貸投入。

  第二十九條 鼓勵貸款人因地制宜,針對借款人需求積極創新信貸産品和服務方式,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全面提高貸款服務品質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變相增加其他借款費用。

  第六章? 風險控制與補償機制

  第三十條 發揮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增信作用,鼓勵對通過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獲得貸款的,適當提高貸款抵押率。鼓勵涉農區與本市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建立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用於彌補其代償風險,鼓勵其做大擔保業務,降低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強化屬地政府業務推介和風險源頭管控作用,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

  第三十二條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農業保險産品創新。通過探索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保險業務,為借款人提供保險支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如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就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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