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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1〕118號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發佈日期] 2021-12-29
  4. [有效性]

關於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申報相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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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118 號

  為便利企業申報和海關高效監管,進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申報和統計準確性,服務疫情防控大局,根據《2022年關稅調整方案》(稅委會〔2021〕18號文印發),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進出口申報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關商品編號

  (一)增列商品編號“30024100.11”,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原編號“30022000.11”停止使用。

  (二)增列商品編號“30024100.19”,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劑量或製成零售包裝”;原編號“30022000.19”停止使用。

  (三)增列商品編號“38221900.20”,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原編號“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四)增列商品編號“40151200.00”,名稱為“硫化橡膠制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用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原編號“40151100.00”停止使用。

  (五)增列商品編號“63079010.10”,名稱為“醫療或外科口罩”;增列商品編號“63079010.90”,名稱為“其他口罩”;原編號“63079000.10”停止使用。

  (六)增列商品編號“90192010.10”,名稱為“有創呼吸機(整機)”;增列商品編號“90192010.90”,名稱為“有創呼吸機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編號“90192020.11”,名稱為“具有自動人機同步追蹤功能或自動調節呼吸壓力功能的無創呼吸機(整機)”;增列商品編號“90192020.19”,名稱為“具有自動人機同步追蹤功能或自動調節呼吸壓力功能的無創呼吸機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編號“90192020.91”,名稱為“其他無創呼吸機(整機)”;增列商品編號“90192020.99”,名稱為“其他無創呼吸機的零件及附件”;原商品編號“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二、關於上述新增商品編號的成交計量單位申報要求

  (一)商品編號“30024100.11”的成交計量單位按照“支”申報,代碼為“012”。

  (二)商品編號“30024100.19”的成交計量單位按照“升”申報,代碼為“095”。

  (三)商品編號“38221900.20”的成交計量單位按照“人份”申報,代碼為“170”。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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