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金融監管部門,各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援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的經營指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1年5月18日
北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援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的經營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援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引導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聚焦主業、支小支農、降低費率,增強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能力,制定本經營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國有企業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具體包括本市市區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第三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強化準公共定位,堅持專注主業、保本微利運營,發揮好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援小微企業、“三農”、戰略性新興産業及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産業發展的作用。
第二章 堅守主業主責
第四條 明確政策目標,擴大服務範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以貸款擔保業務為主,合理界定服務對象範圍,不得新增住房置業擔保、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進一步拓展小微企業擔保業務和首貸擔保業務。逐步將融資擔保放大倍數提升到5倍以上。
第五條 控制新增業務單戶規模。本着“先增量、後存量”原則,對於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新增業務單戶規模不超過2000萬元,逐步實現新增小微企業、“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80%,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佔比不低於50%。
第三章 降低綜合費率
第六條 引導降費讓利。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進一步調降擔保費率,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第七條 實施差異化再擔保費率。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費率不超過原保機構擔保費率的15%;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再擔保費率不超過原保機構擔保費率的40%。
第八條 規範收費行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除擔保費、評審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四章 降低抵(質)押要求
第九條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 500 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支新融資擔保業務實行無抵(質)押信用擔保,對具有一定規模、帶動能力強的企業主體信用額度可提高至 1000 萬元。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利用政務數據資訊開發適合首貸企業的信用擔保産品,逐步減少或取消反擔保要求。
第五章 強化監管引導
第十條 優化績效評價約束。弱化盈利考核,強化新增支小支農支新融資擔保戶數、新增支小支農支新融資擔保金額佔比、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支新融資擔保金額佔比等指標考核,落實績效評價結果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薪酬激勵等相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