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101 號
為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外貿穩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海關總署決定將部分進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檢疫審批終審許可權,授權給具備條件和資質的直屬海關,被授權的直屬海關具有本關區轄區相關授權産品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終審許可權。授權審批的直屬海關和産品類別名單見附件1,授權審批的動植物及其産品目錄見附件2。
授權直屬海關開展進境檢疫審批的動植物産品,應為已獲得我國檢疫準入允許開展貿易的産品(根據有關規定不需要辦理檢疫審批或已取消檢疫審批要求的産品除外)。進口企業申請辦理相關進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檢疫審批的方式不變。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授權開展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直屬海關和産品類別名單.xls
2.授權直屬海關開展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産品目錄.xls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