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105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4號公佈,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現就經核準出口商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的,應當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網際網路+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經核準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經核準出口商系統)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書》(見附件1)。
經核準出口商應當通過經核準出口商系統辦理續展、登出、資訊變更、貨物資訊提交、原産地聲明開具等事項。
海關通過經核準出口商系統向申請人、經核準出口商制發文書,發佈通知。
二、海關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後,符合《辦法》所規定經核準出口商條件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書》(見附件2);不符合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認定經核準出口商決定書》(見附件3)。
三、經核準出口商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産地聲明,應當相應符合海關總署令第222號、第223號、第255號、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8號的相關規定。
經核準出口商通過經核準出口商系統開具原産地聲明後,按照所適用的協定的具體要求,由開具人員簽名或者加蓋印章確認原産地聲明所列貨物符合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産地規則。
四、經核準出口商符合《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登出情形的,海關登出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並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登出通知書》(見附件4)。
五、經核準出口商符合《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情形的,海關撤銷其經核準出口商認定並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撤銷通知書》(見附件5)。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2號、2020年第128號第二款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相關規定同時廢止。2021年12月31日前已被認定為相關協定項下經核準出口商的,在2022年3月31日前仍可依據原公告規定開具原産地聲明。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書.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書.doc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認定經核準出口商決定書.doc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登出通知書.doc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撤銷通知書.doc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10日
-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申請書
- 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書
- 附件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認定經核準出口商決定書
- 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登出通知書
- 附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經核準出口商認定撤銷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