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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銀保監辦發〔2021〕18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1-02-04
  4. [有效性]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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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辦發〔2021〕18號

各銀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優化金融服務,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儲蓄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經商相關部門,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決定簡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手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額存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不再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80〕銀儲字第18號) 關於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經公證的規定。

  二、適用本通知規定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餘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二)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提取申請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並在提取後登出已故存款人賬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上調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賬戶限額,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

  外幣存款按照提取當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折算。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産品適用本通知關於簡化提取的規定,其本金和收益一併計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賬戶限額。

  非存款類金融産品未到期且無法提前終止,或者無法辦理非交易過戶的,應當在該産品到期或滿足贖回條件後一次性提取。

  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為辦理公積金提取等業務的,應當告知提取申請人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辦理。

  四、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係的材料;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五、已故存款人的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應當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證明等能夠證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實的材料;

  (二)指定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

  (三)提取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四)提取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承諾書。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提取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

  七、提取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通過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冒領存款,涉嫌犯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的內控管理,制定規範的業務流程和操作標準,妥善保管客戶資訊及交易資料。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與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公證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協作,健全資訊聯網核查機制,保障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

  十、銀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協調和服務職能,指導會員制定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業務規範,協調做好相關政策諮詢和金融服務。

  十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銀保監會商人民銀行可以調整第二條規定的小額存款的金額標準。

  十二、本通知不適用於涉及境外個人的存款提取事項。

  境外個人包括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的港澳臺同胞,持外籍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公民,以及持中國護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證件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附件:1.承諾書參考樣本(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2.承諾書參考樣本(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21年1月28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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