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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1〕19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1-09-01
  4. [有效性]

關於加強本市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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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加強本市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語解釋)本通知所稱非居民廚余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産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産品批發市場産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産品、畜禽內臟等。可回收利用的廢棄食用油脂不適用本通知。

  二、(收繳費主體)非居民廚余垃圾産生單位(以下簡稱“非居民單位”)是繳費主體,非居民廚余垃圾運輸單位(以下簡稱“運輸單位”)是收費主體。

  三、(生活垃圾排放登記)非居民單位應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要求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進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記(定期登記單位基本資訊、就餐規模、廚余垃圾産生量等)。

  四、(服務合同簽訂)非居民單位應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服務合同,運輸單位應與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單位(以下簡稱“處理單位”)簽訂處理服務合同。運輸服務合同主要明確收費標準、繳費和結算方式、垃圾運輸地點和時間、分類品質要求等事項。處理服務合同主要明確處理量、收費標準、繳費和結算方式、運輸和處理品質要求等事項。運輸單位要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運輸服務合同和處理服務合同簽訂資訊。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制定。

  五、(運輸服務提供)各區非居民廚余垃圾實行分區域統籌運輸和處理,非居民單位應在屬地街道(鄉鎮)指導協調下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服務合同,連鎖企業可以由集團總部與各服務區域運輸單位簽訂服務合同。各區運輸單位名錄及其服務區域由區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

  六、(收集運輸責任劃分)非居民單位承擔垃圾桶購置維護、桶車交接前的運桶等前端收集責任,運輸單位承擔垃圾運輸責任。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費不包括前端收集環節,非居民單位可委託運輸單位或其他專業服務單位負責前端收集,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

  對於特色餐飲街區、商業綜合體等情形,由非居民單位直接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或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樓宇物業單位)與運輸單位統一簽訂運輸服務合同。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樓宇物業單位)與運輸單位統一簽訂運輸服務合同的,收費嚴格執行政府定價,不得加價收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樓宇物業單位)可統一負責廚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費用與非居民單位協商確定。

  七、(定價範圍)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包括運輸、處理環節費用。

  八、(垃圾計量方式)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重量計量收費,為簡便易行,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積計量收費。採用收集容器容積折算重量的,折算參考標準為0.9噸/立方米,其中120升標準容器折算重量0.11噸。

  九、(收費結算)非居民單位按照廚余垃圾運輸量和政府定價,向運輸單位繳納廚余垃圾處理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處理費結算方式,可先按照往年運輸量預收費用,再按照實際運輸量“多退少補”或結轉到下一年度。

  十、(實施步驟)自2021年9月30日起,本市非居民廚余垃圾按照調整後的價格標準統一實行計量收費。自2022年9月30日起,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實行廚余垃圾定額管理和差別化收費,其他非居民單位待條件成熟後適時實施。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標準按照《關於調整本市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發改〔2021〕1277號)執行,遇有價格政策調整時,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一、(定額管理)非居民單位廚余垃圾産生量定額,以歷史産生量為基礎,綜合考慮餐飲類型、就餐規模、垃圾減量目標等因素核定。産生量定額作為執行差別化收費的依據,由區城市管理部門每年核定一次。

  十二、(垃圾運輸環節稱重計量)運輸單位應按照要求為運輸車輛加裝計量稱重和衛星定位等配套設備,為服務區域內的非居民單位提供身份識別標識的安裝和維護服務,保證其正常使用,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運輸電子聯單(包括時間地點、非居民單位及代碼、稱重量、分類品質、現場拍照、車輛等資訊),相關數據實時接入各區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非居民單位應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要求和標準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和身份識別標識整潔完好。

  運輸單位應落實廚余垃圾運輸聯單制度,在區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建成前以聯單為基礎做好計量統計工作。

  十三、(垃圾處理環節稱重計量)運輸單位應將非居民廚余垃圾運至區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處理單位進行處理。處理設施應具備車牌識別和雙向稱重功能,處理單位應將非居民廚余垃圾運輸單位每次的運輸車輛、垃圾量、時間等資訊形成電子聯單,相關數據實時接入各區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運輸和處理環節聯單數據,除接入各區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外,還應接入街道(鄉鎮)排放登記資訊系統,並實時上傳市級生活垃圾管理資訊平臺,確保數據真實可信、不可篡改、來源可追溯。非居民單位和運輸單位能夠查詢確認其廚余垃圾日運輸量。運輸單位與處理單位應做好環衛運輸記錄單的確認、保存備查。

  十四、(分類品質判定)非居民單位應按照要求做好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對廚余垃圾的分類品質進行檢查,判定合格後方可收運。

  十五、(源頭減量)非居民單位要認真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推動“光碟行動”,減少“舌尖上的浪費”,從源頭上減少垃圾産生,積極推廣應用廚余垃圾控水控雜設備,具備條件的可在屬地環衛主管部門指導下安裝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備,有效減少廚余垃圾排放量。按照國家及本市水務和環境保護有關法規要求,非居民單位應將産生的污水經隔油設施處理後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十六、(示範帶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帶頭做好垃圾分類和減量,所需分類、減量和處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十七、(收費分配和資金統籌)各區應對轄區運輸和處理單位的運營成本等情況進行監審,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費在運輸、處理環節的利益分配機制,將廚余垃圾處理費按監審成本比例或政府採購協議價格比例在運輸、處理環節進行合理分配,做好資金保障。運輸單位應建立收費專用賬戶或與區城市管理部門建立收費共管專用賬戶,獨立核算,接受區城市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十八、(考核機制)各區應對轄區運輸和處理單位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將收費率、運輸和處理服務品質等納入考核內容,並將績效考核結果與財政補貼掛鉤。

  十九、(部門職責)市區相關管理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非居民廚余垃圾計量收費工作的統籌組織管理,以及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非居民廚余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統籌,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建立清分機制;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不執行排放登記規定和各類非法傾倒、收集、運輸廚余垃圾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各類價格和計量違法行為。

  二十、(行業自律)各級環衛、餐飲等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指導運輸和處理單位提升服務品質,推動非居民單位做好垃圾分類和減量。

  二十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非居民垃圾處理費收繳工作的通知》(京政容發〔2013〕95號)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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