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各市場主體: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關於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關於2022年能源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1〕365號)有關要求,做好北京地區電力市場化改革,發揮中長期交易“壓艙石”作用,穩妥推進北京市2022年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電量規模
2022年,北京市電力市場化交易總電量規模擬安排790億千瓦時。
二、市場參與方式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放開准入條件,執行大工業電價(工業電價)、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可選擇市場直接購電。申請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無需辦理准入,市城市管理委不再公佈准入用戶名單。用戶直接向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註冊,鼓勵全部工商業用戶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
已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註冊的電力用戶可以選擇市場直接購電。上一年度用電量在500萬千瓦時以下的直接交易用戶,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化交易;上一年度用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用戶,可直接或委託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化交易。
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直接購電的用戶,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理購電;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電力用戶,默認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理購電,其用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執行。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自本通知發佈起,可在每季度最後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理購電相應終止。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應將上述變更資訊於2日內告知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三、交易組織安排
北京市電力市場化交易工作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共同組織開展。
(一)交易成員
1。發電企業
符合《華北能源監管局關於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20〕221號)有關要求,具體以電力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2。售電公司
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註冊的售電公司。
3。電力用戶
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註冊的電力用戶。
4。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及其代理的電力用戶。
(二)交易組織具體方式
1。交易方式
為貫徹落實國家電力市場化改革工作部署,2022年北京市按照年度雙邊協商、月度集中競價開展分時段電力中長期交易。年度交易按月申報,月度交易包括月度直接交易及用電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具體內容按照電力交易中心發佈的交易公告執行。2022年,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方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執行。
2。交易單元
電力用戶:將註冊用戶全部電壓等級的用電單元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售電公司:將所代理用戶全部電壓等級的用電單元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將所代理用戶全部電壓等級的用電單元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國網華北電力調度控制分中心會同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協調開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結果發佈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聯合發佈交易結果。交易結果一經電力交易平臺發佈即作為交易執行依據,交易各方不再簽訂紙質合同。
四、直接交易價格
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基準價適用落地基準價水準,浮動範圍原則上均不超過20%。京津唐域外電廠上網電價浮動範圍計算方法為:以落地基準價浮動20%後,扣除華北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及網損折價後的結果。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根據煤炭價格合理區間,鼓勵購售雙方在雙邊年度合同中設立交易電價隨燃料成本變化合理浮動的條款。
(一)時段劃分
參照市發展改革委相關政策文件,2022年北京市電力市場化交易申報分為以下四個時段:
1。高峰時段:每日10:00-15:00、18:00-21:00;
2。平段:每日7:00-10:00、15:00-18:00、21:00-23:00;
3。低谷時段:每日23:00-次日7:00;
4。夏季尖峰時段:7-8月每日11:00-13:00、16:00-17:00。
(二)交易價格
電能量交易價格為通過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形成的價格,即發電側價格。
北京市電力市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格、輔助服務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為保障北京市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産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線損電量平均購電價格與第二監管周期電網企業平均購電成本相比的新增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2022年輸配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核定2020-2022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0〕1508號)執行。發電企業直接報總量參與交易,交易價格執行單一報價,峰段、平段、谷段各時段電價一致。電力直接交易批發側用戶採用分時段報量、單一報價的模式,按照峰段、平段、谷段分別報量,以總量參與交易。
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用戶,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能量交易價格作為平段電價,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在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未另行明確前,按照原目錄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應類別比價計算。如遇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北京電網輸配電價、華北電網輸電價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五、結算方式
2022年北京地區電力市場化交易結算方式按照華北能源監管局現行政策文件執行。如遇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市場化購售電合同結算補充協議》《市場化交易結算方法説明》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編制,另行下發。
(一)調節系數
結合北京市實際,2022年,參與直接交易的批發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調節系數U1暫定1.1,U2暫定0.9,根據市場交易情況,適時調整。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産生的偏差電量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執行。
(二)偏差資金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因合同偏差電量結算引起的偏差資金,原則上在北京地區用戶側分攤。具體分攤原則根據市場運作情況和偏差資金測算情況另行通知。
六、相關工作要求
(一)2022年度,委託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只能通過一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售電公司暫不能代理髮電企業參加交易。
(二)直接參與交易的用戶,2022年年度及以上中長期合同簽約電量應高於前三年用電量平均值的80%。通過後續月度合同簽訂,保障中長期合同簽約電量高於前三年用電量平均值的90%。
(三)參與北京市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高耗能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執行。
(四)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京發改〔2021〕1524號)相關要求執行,2022年,北京市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預期性指標為19.44%(非水18.75%),具體消納責任權重以國家能源局正式發佈的約束性指標為準。鼓勵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優先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完成責任權重。
(五)自2022年4月起,北京地區將實施自然月抄表結算,市場化用戶的抄表例日將調整為次月1日,4月當月用電量為3月15日至4月30日的電量。交易主體在簽訂2022年交易合同時,提前考慮抄表例日調整有關情況。4月,用戶側發生超用電量時,平段、峰段及谷段超用電量分別按照月度競價價格、峰谷浮動比例結算;發生少用電量時,按照實際電量對應的價格結算。
(六)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電力市場交易組織工作。同時,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簡化註冊流程,優化結算、清算流程,積極開展市場成員培訓活動,強化交易資訊月報制度。如市場主體存在違約行為,及時做好信用記錄,定期上報市城市管理委。
(七)各有關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則。因違反有關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影響交易正常開展時,市城市管理委將會同華北能源監管局視情況暫停、調整和中止交易,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市場主體的責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