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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3. [發佈日期] 2021-11-26
  4. [有效性]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廣播電視行業安全生産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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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廣播電視台,北京歌華傳媒集團,歌華有線公司,各區文化和旅游局、融媒體中心,局機關各處(室)、局屬事業單位,市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相關機構: 

  《北京市廣播電視行業安全生産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北京市廣播電視局2021年第1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    

2021年11月24日  

北京市廣播電視行業安全生産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廣播電視行業安全生産規範化管理,構建廣播電視行業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全面落實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促進廣播電視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融媒體中心、廣播電視轉播臺、發射臺、影視基地、影視製作機構、網路視聽企業等廣播電視行業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廣播電視行業安全生産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生産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健全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是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産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産條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産水準,保證廣播電視製作、傳輸、播出等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五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安全主要包括生産安全、消防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治安安全及突發事件可能對人員造成傷害的安全威脅。

  第六條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以下簡稱“市廣電局”)對本市廣播電視行業單位的安全生産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中,市廣電局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對行業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單位(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資訊共用、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産目標與職責

  第一節 安全生産目標

  第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安全生産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産目標,並納入單位總體生産經營目標。單位應當明確目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要求,按照所屬部門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所承擔的職能,將目標分解細化為指標並組織落實。

  第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定期對安全生産目標、指標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並結合實際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節 安全生産職責

  第九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明確安全生産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産工作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其他從業人員等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産職責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十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研究一次安全生産工作;

  (六)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七)每年應當按規定向從業人員通報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情況;

  (八)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十)單位分管安全生産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職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産整改措施;

  (八)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和人員履行安全生産職責,組織或者參與安全生産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九)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全體人員安全生産職責應當根據單位業務變化、人員崗位調整等情況每年進行審核,適時調整更新,並保存記錄。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每年對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全生産獎勵或者懲罰的依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一)發包或者出租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

  (二)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的;

  (三)委託其他單位從事爆破、吊裝、挖掘、懸吊、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以及在有限空間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帶電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到本單位現場服務或者作業的相關單位: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和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包括現場管理、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與培訓、安全檢查與監督、事故隱患排查、應急救援等職責和管理要求;

  (二)對房屋租賃單位:應明確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結構、用途變更等事項的各自職責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與人員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四章 制度化管理

  第一節 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産檢查制度;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四)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産資金投入或者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八)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管理制度;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生産獎勵和懲罰制度;

  (十三)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産制度。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並應將適用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並及時傳達給相關從業人員,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檔案。檔案應當全面完整、詳實客觀反映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基本情況,並根據實際變化及時補充、完善和更新。工作檔案應當統一保管,專人負責,及時整理,備案審查。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定期評估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第二節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本單位業務流程、設備特點、崗位作業安全風險要求,編制適用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發放至相關崗位員工,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覆蓋本單位生産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和全部崗位。

  第二十三條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組織修訂相應的安全生産操作規程。 

  第三節 安全生産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責任:

  (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二)對新招用、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的人員,以及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三)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四)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進行特種作業活動和操作特種設備,應當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人員。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的在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新招用的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於4學時。

  第二十九條 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産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技術基礎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安全設備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安全生産事故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知識;安全生産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産知識。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單位應當對進入本單位檢查、參觀、學習等外來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設備設施管理與作業安全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根據廣播電視設備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編制相應的安全使用和檢查維護規程,對廣播電視設備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維護。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設施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資訊。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及其附件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將設備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及應急操作指引張貼在設備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建立廣播電視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産品品質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設備的維護保養記錄。

  第三十六條 電器産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電氣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節 演播錄製設備

  第三十七條 LED大屏、拼接屏、透明屏、投影機、燈光、音響等設備應安裝牢固,需要升降或者平移運動的,應設計專門機械裝置,並做好防護措施,保障演出人員和觀眾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 臨時搭建和使用的演播設備、線纜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敷設的線纜應繞開人行通道,無法繞開的,應採取加裝防護槽板等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演播室照明設備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在演出過程中應當實時監控燈具的運作情況,對大型燈具、調光立櫃等發熱量大的設備,還應定期檢查其通風裝置;

  (二)使用高溫燈具應採取可靠的防火隔熱措施,並固定在穩固的不燃材料支架上;

  (三)臨近幕布等易燃物的燈具應裝設防火隔熱材料。地排燈具不得直接與舞臺地板直接接觸,應鋪設隔熱材料或者採取隔熱處理;

  (四)布景道具上安裝的燈具應使用冷光源;

  (五)安裝的燈具和連接導線應牢固可靠,吊裝的燈具和效果器具應當加裝保險裝置;

  (六)安裝的燈具與布景道具、幕布之間安全距離應不少於50釐米。 

  第四十條 舞臺機械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應按照設備製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冊進行舞臺機械設備的操作;

  (二)使用演出場所升降臺作為固定演出平面的,應選擇能夠機械鎖定使用高度和承受臺面最大凈荷載的升降臺; 

  (三)機械設備在運作過程中嚴禁設備上人員移動。機械臂下嚴禁有人停留、通過,運作範圍邊緣應設置警戒線或者警戒標誌。嚴禁在機械臂運作時使用煙霧、乾冰等影響視線的特殊效果;

  (四)運作觀眾席中的升降臺時,應在升降臺四週安排專人監視設備及周圍的情況;

  (五)舞臺地板上的活門打開時,應在活門周圍設置醒目的警戒標誌並有專人監視。

  第四十一條 舞臺吊挂系統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採用鐵絲、麻繩、尼龍繩等懸吊景具、道具、顯示屏及其他設備的,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最大載荷要求和安全的係結方式進行安裝,並配有鋼絲繩保護。懸吊設備的安裝應牢固可靠,重量不得超過吊桿的額定載荷,並在吊桿額定載荷下均勻分佈吊挂布景的重量;

  (二)禁止直接在柵頂、天橋、馬道上吊挂景具、道具;在柵頂、天橋、馬道上進行作業的,應按照高空作業規範要求執行,作業所需工具和設備設施,應放置在安全防護收納裝置內,防止高空墜落。

  第四十二條 拍攝使用的場景設施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拍攝使用的場景設施設計和施工應當滿足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懸吊或者放置的景具,運載運動及靜止時應有安全保險措施,避免發生墜落、傾覆或者塌陷事故;

  (三)場景設施中機械設備運動時有可能造成擠壓、剪切、碰撞等危險的部位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使用電力驅動的機械設備,在其運動範圍內有可能相互干涉或者有運作順序要求的應有安全聯鎖措施;

  (四)應選用合理的制景工藝,選材、製作應當安全可靠,避免演播過程中出現零部件松動、墜落,道具傾斜,場景垮塌等情況;

  (五)大型布景應有防傾覆裝置,設置有驅動裝置的布景,其傳動部件應設安全保護罩;

  (六)舞美景具應使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製作,景片應做阻燃處理,並有耐火等級檢測報告;

  (七)臨時搭建演出場所的布景、幕布等易飄的設施應裝設耐受5級風以上的防飄裝置。

  第四十三條 拍攝使用的道具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演播室內嚴禁使用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各種冷、熱煙花、彩帶、彩花噴管等危險物品;

  (二)使用乾冰機、煙霧機、泡沫機等效果設備時,應採取防滲漏、防漏電措施並有專人監護;

  (三)不得沿舞臺縱深方向前後牽引和斜拉飛行器,飛行器使用應與其他設備保持不小於2米的安全距離,安全帶等設備應安全可靠並有專人監護;

  (四)錄音棚內的道具設施應妥善佈置,防止道具掉落。

  第四十四條 拍攝現場動用明火或者使用電氣設備的,在人員轉場或者撤場時,應指定專人進行處置和看護,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離開。

  第四十五條 演播室電力系統應滿足下列安全要求:

  (一)控制室、導播室、設備機房宜配置雙路工藝電;具備直播功能演播室的導播室及其相應的設備機房主路應為UPS配電,並符合安全播出管理規定中UPS電源持續供電的時間要求; 

  (二)直播音視頻系統設備應與其他設備(燈光、空調、動力等)分箱配電;

  (三)演播室內電線主纜應當使用三相五線制,電纜直徑不宜小於6平方毫米;

  (四)嚴禁在電氣箱、插座箱前,控制臺上放置物品。

  第四十六條 在攝影棚、演播室內或者影視園區(基地)外景地臨時搭建舞臺、觀眾席等演播設施的,應符合GB/T 36731《臨時搭建演出場所舞臺、看臺安全》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播出傳輸設備

  第四十七條 發射塔巡檢維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發射塔日常巡檢維護應包括天線、饋線、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圍護結構系統、防雷接地、拉繩、絕緣架等內容;

  (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每季度應至少進行日常巡檢維護一次。當出現氣象風壓達到當地基本風壓60%以上、六度以上地震、雷暴雨、火災等情況時應增加一次日常巡檢維護;

  (三)發射塔除日常巡檢維護外,應至少每五年對地基基礎、上部結構、圍護結構系統、防雷接地、拉繩、絕緣架等進行一次專業維護; 

  (四)發射塔運作維護應做好資料的歸檔,運作維護資料應完整、連續和準確,建立鋼塔桅運作維護安全管理檔案。

  第四十八條 發射塔在專業維護和加固改造前,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鋼塔桅結構進行檢測鑒定和加固改造設計。發射塔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使用單位應按設計要求的功能使用,未經設計許可或者技術鑒定,不得在鋼塔桅結構上增挂天線及其他設施,不得改變各系統的原設計功能。

  第四十九條 電氣設備的操作按鈕、壓板,遠、近操作斷路器(開關)把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分合位置、機構機械位置、轉動方向、信號裝置等指示部分,應指示明確。

  第五十條 在位於高處的射頻設備附近工作,應使用絕緣梯子等安全輔助工具,並採取措施防止人員跌落。

  第四節 公用輔助設備設施

  第五十一條 機房內應設置應急照明,照度滿足正常工作需求且能維持30分鐘以上,照明設備應定期檢修。 

  第五十二條 數據中心機房、媒資存儲機房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上的磁帶庫、光碟庫、重要的資料檔案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且採用氣體滅火系統。

  第五十三條 發射臺內的發射機房應設置防火、防水、防高溫高濕、防塵等安全設備設施。 

  第五節 作業安全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單位進行吊裝、懸吊、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以及在有限空間內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帶電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作業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二)落實安全交底,向作業人員詳細説明作業內容、主要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監督作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四)配備與現場作業活動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及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出作業人員。

  第五十六條 存在有限空間的單位,作業審批、作業前準備、作業實施、作業結束等各階段作業應符合DB11/T 85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相關規定。

  第六章 重點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五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

  第五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五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第六十條 重要場所應當執行門禁制度,設置視頻監控裝置、出入口控制裝置或防盜安全門。視頻監視和回放圖像應能清晰顯示進出人員的面部特徵。

  第六十一條 應對進入重要單位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十二條 影視園區(基地)、攝製演播、劇組等場所安全管理應當遵守《北京市影視園區(基地)安全生産工作指引》、《北京市攝製演播場所安全生産工作指引》、《北京市劇組安全生産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

  第二節 播出傳輸場所

  第六十三條 播出傳輸場所內機房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場所內設備應規範放置,並有明確設備標識;

  (二)場所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易揮發的物品;

  (三)機房工藝設備用電與照明用電、動力用電應分路使用,並確保不間斷供電(可採用雙路供電,並配置足夠容量的UPS電源);

  (四)設備運作和檢修期間不得中斷機房或者技術用房的照明和用水;

  (五)機房設備檢修工作開始前,應確認本次檢修工作時間與發射機運作圖不相衝突;

  (六)值班人員應熟悉設備,掌握應急處置方法,值班負責人應由有實際值班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六十四條 播出傳輸場所應遵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根據機房不同部位合理選配消防器材,各種消防器材放置位置明顯,方便使用和更換,並始終處於正常有效狀態,嚴禁隨意移動各種消防器材設施;

  (二)機房應配備對設備無腐蝕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三)嚴格管理供電線路、配電設施、電器設備的安裝和使用。電力線截面積應與負載相適應,不得超負荷運作。

  第六十五條 發射臺應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電磁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場地環境保護的標準、文件對發射臺的場地及環境實施保護。

  第六十六條 注意氣象和自然災害的預告,巡視室外和場地及其環境,防止自然災害和外力破壞對發射臺造成損害。

  第六十七條 雷雨季節前應對建築物的防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測試。

  第三節 公用輔助用房

  第六十八條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二)值班期間每2小時記錄一次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運作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火警或者故障情況; 

  (三)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態,不得將應處於自動狀態的設在手動狀態;

  (四)應保存建築物總平面圖、消防設施系統平面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滅火疏散預案、消防安全培訓記錄、安全檢查情況記錄等安全管理相關資料。

  第六十九條 變配電室運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主要內容上墻明示。

  第七十條 變配電室應當按要求安排專人值班或者由電工人員負責運作檢查工作。

  第七十一條 變配電室應設置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通風管道、橋架、電纜保護管等進入室內的設施。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低於400毫米的防小動物擋板。

  第七十二條 變配電室變壓器、高壓配電裝置、低壓配電裝置的操作區、維護通道應鋪設絕緣膠墊。配電裝置前應標注警戒線,警戒線距配電裝置應不小於800毫米。

  第七十三條 自備應急電源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預防性試驗、啟機試驗和切換裝置的切換試驗,並做好記錄。

  第七十四條 在柴油發電機房內設置儲油間的,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立方米。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防火牆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牆上開門的,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第七十五條 發電機房、儲油間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設施。

  第七章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業大型群眾性活動由主辦者委託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選擇有資質、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承辦單位,接受委託的承辦單位履行承辦者的安全職責。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落實安全工作,確定專門人員監督、檢查承辦單位安全責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七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七十八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十九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第八十條 對單場次參加人數達到規定上限的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獲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並按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八十一條 承辦者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承辦者應當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在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八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業大型群眾性活動由主辦者直接承辦的,主辦者應當履行承辦者的安全職責。

  第八章 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一節 安全風險防控

  第八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組織全方位、全過程辨識業務流程、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並持續更新完善。 

  第八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對不同類別的安全風險,採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第八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單位應關注運營狀況和危險源變化後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於受控範圍內。

  第八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並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全員掌握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及防範、應急措施。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後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要設置明顯警示標誌,並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

  第二節 隱患排查治理

  第八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隱患排查治理清單,明確和細化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並將責任逐一分解落實。

  第八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承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單位應立即消除;無法立即消除的,應按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範圍、整改難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小型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單位,應當至少排查治理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方面的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第八十九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及時予以處理。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第九十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第九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九章 應急管理

  第一節 應急預案

  第九十二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在編制應急預案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第九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依據事故風險評估及應急資源調查結果,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産規模及處置特點,合理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單位,可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九十四條 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體系構成、主要內容以及附件資訊應當符合現行法規和標準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屬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九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第二節 應急演練

  第九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並按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九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九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節 應急資源

  第一百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明確專人管理,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一百零一條 涉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四節 應急處置

  第一百零二條 發生事故後,廣播電視行業單位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資訊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相關政府部門。 

  第一百零三條 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市廣電局定期對廣播電視行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作為年度檢驗、獎勵扶持、評優評先、分級監管、誠信評價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一百零五條 對監督檢查出現隱患不整改的單位,市廣電局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廣播電視行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産違法違規相關資訊將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適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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