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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交規劃發〔2021〕129號〔2021〕129號
  2. [發文機構] 交通運輸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10
  4. [有效性]

交通運輸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明確港口總體規劃調整適用情形和相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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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規劃發〔202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生態環境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港口規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現對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的適用情形作進一步明確,並就做好相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的適用情形

  根據《港口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關於“港口規劃的調整是指對港口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規定要求,現就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的適用情形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碼頭功能由貨運調整為客運。

  (二)碼頭功能在件雜貨、滾裝和通用之間的相互調整。

  (三)液體散貨(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液體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碼頭各貨類之間的相互調整,且調整直接涉及的岸線長度不超過所在區域原規劃連續液體散貨碼頭岸線長度的30%。

  (四)幹散貨(主要包括煤炭、金屬礦石等)碼頭各貨類之間的相互調整。

  (五)在符合進港航道規劃等級的前提下,按照相關設計規範設計船型尺度,泊位等級上下調整不超過2個等級。其中,集裝箱泊位調整後最大不超過15萬噸級,其他泊位調整後最大不超過20萬噸級。

  (六)規劃利用自然岸線長度調減量不超過1千米(跨海跨江通道建設涉及的調減量不超過2千米)。

  (七)規劃形成碼頭岸線長度調整不超過所在區域原規劃連續碼頭岸線長度的10%,不改變原港區(作業區)原規劃功能,且不新增佔用自然岸線。規劃陸域面積調整不超過原規劃連片陸域總面積的10%,陸域使用性質與原所在區域原性質一致,且不新增佔用陸域面積。

  (八)細化支援系統區佈置方案,如落實長江幹線京杭運河西江航運幹線LNG加注碼頭佈局方案、長江幹線水上洗艙站佈局方案,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海事救撈、科考勘探要求等。

  (九)原規劃已有明確方案的下列情形:碼頭前沿線軸線調整不超過5度;碼頭前沿線軸線平移不超過100米;航道軸線調整不超過10度;錨地面積調整不超過原規劃面積的30%。

  為維護港口總體規劃的嚴肅性,避免“化整為零”,原則上每次調整僅限1個港區,合計不超過上述3種情形;每個港口每3年內開展規劃調整不得超過2次;已超過規划水平年的港口總體規劃不適用調整情形。

  二、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要求

  (一)編制要求。

  上述港口總體規劃調整情形中,第(一)(二)(四)項應在規劃調整文本中對調整後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第(三)項中液體散貨碼頭調整為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碼頭的應在規劃調整文本中對調整後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其他的應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

  上述港口總體規劃調整情形中,第(五)(六)(七)(八)(九)項中涉及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應在規劃調整文本中對調整後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

  1.新增規劃碼頭岸線的。

  2.液體散貨、幹散貨的吞吐量增加超過調整區域原貨類規劃指標30%以上的。

  3.規劃方案涉及的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目標較原港口規劃有所增加的,或加劇上述區域不利環境影響的,或規劃調整部分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關環境功能區劃等不相符的。

  考慮港口總體規劃多次調整後的累積生態環境影響,對於調整超過5次的,應組織開展港口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二)審查程式。

  根據《港口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對港口總體規劃進行調整的專項規劃,由原組織編制單位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以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的規定要求,港口總體規劃調整由所在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審查程式如下:

  1.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由所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2.需在規劃調整文本中對調整後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論證的,應徵求所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規劃調整工作完成後,港口所在市級人民政府應將規劃批復文件和規劃環評成果分別報送原審批部門和原環境影響評價審查部門。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和生態環境部報告。交通運輸部和生態環境部將根據執行情況,動態調整港口總體規劃調整適用情形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要求。

交通運輸部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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