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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工信部無〔2021〕129號
  2. [發文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
  3. [發佈日期] 2021-10-13
  4. [有效性]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和規範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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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無〔2021〕129號

  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電産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參考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現就加強和規範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頻段(以下分別簡稱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劃分給固定、移動、無線電定位、衛星固定、衛星地球探測、衛星無線電測定、空間研究等一種或多種無線電業務,2400MHz和5800MHz頻段也指定用於産生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和醫療(ISM)應用等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任何無線電臺(站)或設備均不得獨佔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內的頻率。

  二、根據對應的移動或固定業務無線電頻率劃分,2400MHz頻段可用於寬頻無線接入(含無線局域網)、藍芽、點對點傳輸等無線電通信系統;5100MHz頻段可用於寬頻無線接入(含無線局域網)等無線電通信系統,且僅限在室內(不包括在汽車內)使用;5800MHz頻段可用於寬頻無線接入(含無線局域網)、點對點傳輸、電子不停車收費等無線電通信系統。

  三、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射頻單元與天線必須按照一體化或具有同步匹配性設計和生産,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線或額外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發射設備應當符合附件所列的技術要求(見附件1和附件2),並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除外)。

  四、為實現與無線電定位等其他業務頻率相容共存,工作在5250-5350MHz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採用發射功率控制(TPC)及動態頻率選擇(DFS)干擾抑制技術,且不得設置關閉DFS的功能選項。TPC範圍應不小于6dB;如無TPC功能,則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和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均應較附件所列的相應限值再降低3dB。

  為實現不同無線電業務頻率相容共存,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符合附件2中所列的干擾規避技術要求之一。

  具有公網IP地址分配功能的無線局域網設備應支援IPv6協議,並默認開啟IPv6地址分配功能。國家對資訊安全有特殊要求的無線局域網設備,空口訪問控制安全能力還應符合GB 15629國家無線局域網安全系列標準。

  五、設置、使用無線局域網接入點(AP)、寬頻無線接入系統中心站,以及點對點傳輸的無線電臺(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一)部署于室外環境;

  (二)工作在2400MHz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大於20dBm;工作在5800MHz頻段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效全向輻射功率大於30dBm。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設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的其他無線電發射設備和無線電臺(站),參照地面公眾行動通訊終端管理,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進相關無線電臺執照等事項的網上辦理,提升政務服務便利化水準。

  七、設置、使用5100MHz頻段的無線電臺(站)應距合法使用的同頻段衛星無線電測定(空對地)業務和衛星固定(空對地)業務的地球站3km以上,相關衛星地球站應在3km範圍內的道路口處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禁止設置、使用5100MHz頻段無線電臺(站)。

  八、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內依法持有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應報請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後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協調解決。

  九、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內無需辦理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原則上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如對相同或者相鄰頻段內的其他合法持有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在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後方可繼續使用。

  工作在2400MHz和5800MHz頻段的無線電通信業務還應當承受來自ISM應用産生的干擾。

  十、遇有國家重大任務或者國家實施無線電管制時,設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內的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遵守國家重大任務期間發佈的無線電管理規定,或者服從國家發佈的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

  十一、2400MHz和5800MHz頻段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設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頻段的無線電臺(站)和無線電發射設備還應當遵守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十三、2023年10月15日起,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須按照本通知所列技術要求執行。

  十四、本通知相關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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