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行動通訊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路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快推進5G網路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國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5G共建共用,提高公眾行動通訊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加強5G公眾行動通訊系統(以下簡稱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用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用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用於5G系統的無線電頻率,開展無線電頻率共用有關工作,分為基站頻率共用和用戶終端頻率共用兩種形式。
本通知中的基站頻率共用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基站改變無線電台執照載明的發射或接收頻率範圍,使用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頻率,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用戶終端提供5G服務的頻率共用方式。
本通知中的用戶終端頻率共用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用戶終端改變發射或接收頻率範圍,通過無線方式接入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依法設置、使用的5G基站,獲得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服務的頻率共用方式。在此共用方式下,被接入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基站不改變其無線電台執照載明的發射或接收頻率範圍。
二、擬開展基站頻率共用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變更手續,並提交就基站頻率共用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及其他書面材料。協議及其他書面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基站頻率共用涉及的具體頻率範圍;
(二)基站頻率共用各方的頻率使用權利和義務;
(三)基站頻率共用地域;
(四)基站頻率共用期限;
(五)基站頻率共用地域內申請辦理5G基站無線電台執照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該企業應承擔5G基站與其他合法無線電台(站)干擾協調主體責任,承擔邊境(界)地區相關5G基站的無線電頻率國際協調和國際申報主體責任;
(六)基站頻率共用各方的無線電頻率佔用費繳納分攤比例;
(七)終止頻率共用的條件,終止頻率共用後共用頻率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相關善後處理事宜;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對申請變更5G系統頻率使用許可事項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准予變更許可或不予變更許可的決定。
四、採用基站頻率共用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獲得變更5G頻率使用許可後,由頻率共用協議中確定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設置、使用5G基站無線電台執照申請或變更手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基站頻率共用方式的基站無線電台執照時,應在特別規定事項中明確該基站以基站頻率共用方式工作,並註明無線電頻率共用所涉及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六、基站頻率共用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率應滿足《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17〕322號)的要求。如未達到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由共用頻率所涉及的企業依法共同承擔責任。
七、採用基站頻率共用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根據已簽訂協議中約定的頻率佔用費繳納分攤比例,依法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繳納5G系統頻率佔用費。
八、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終止基站頻率共用時,應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相關基站無線電台執照的變更手續。
九、設置、使用地面公眾行動通訊終端,無需取得無線電台執照。擬開展用戶終端頻率共用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聯合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説明材料,明確用戶終端頻率共用涉及的具體頻率範圍、共用地域、共用期限、共用終止條件等事宜。
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用戶終端頻率共用,其無線電台執照辦理、頻率佔用費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率等無線電管理要求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基站和用戶終端頻率共用工作,還應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有關規定。
十二、其他技術體制的公眾行動通訊系統基站和用戶終端頻率共用無線電管理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