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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21〕1239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1-08-26
  4. [有效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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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21〕1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江蘇省、福建省、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西省、浙江省、廣東省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斷健全綠色價格機制,充分發揮電價杠桿作用,推動電解鋁行業持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強度,服務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迴圈發展,現就完善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階梯電價分檔和加價標準

  (一)分檔設置階梯電價。按鋁液綜合交流電耗(含義及計算方法見附件)對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進行分檔,分檔標準為每噸13650千瓦時。電解鋁企業鋁液綜合交流電耗不高於分檔標準的,鋁液生産用電量(含義見附件)不加價;高於分檔標準的,每超過20千瓦時,鋁液生産用電量每千瓦時加價0.01元,不足20千瓦時的,按20千瓦時計算。

  (二)穩步調整分檔標準。自2023年起,分檔標準調整為鋁液綜合交流電耗每噸13450千瓦時(不含脫硫電耗);自2025年起,分檔標準調整為鋁液綜合交流電耗每噸13300千瓦時(不含脫硫電耗)。

  (三)基於清潔能源利用水準動態調整加價標準。鼓勵電解鋁企業提高風電、光伏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準,減少化石能源消耗。電解鋁企業消耗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在全部用電量中的佔比超過15%,且不小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激勵值的,佔比每增加1個百分點,階梯電價加價標準相應降低1%。

  二、嚴禁對電解鋁行業實施優惠電價政策

  (一)嚴禁出臺優惠電價政策。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嚴禁對電解鋁行業實施優惠電價、組織電解鋁企業電力市場專場交易等,已經實施和組織的應立即取消。嚴禁出臺優惠電價政策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能耗雙控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二)規範電力市場交易行為。未如期繳納加價電費或節能目標未完成的電解鋁企業,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全部用電執行保底價格。

  (三)加強自備電廠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電解鋁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收取相應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並嚴格執行階梯電價政策,不得自行減免。

  三、加強加價電費收繳工作

  (一)開展專項節能監察。每年一季度,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對當地所有電解鋁企業開展專項節能監察,于3月底前形成節能監察結果,包括當地所有電解鋁企業上年度及節能技術改造前後(如有)的鋁液綜合交流電耗、鋁液生産用電量等,節能監察結果應同時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二)規範加價電費收繳方式。電網企業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本經營區電解鋁企業上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據節能監察結果、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在每年4月15日前確定上年度當地所有電解鋁企業應執行的階梯電價分檔、加價標準和加價電費總額,並將企業名單及應執行的階梯電價分檔、加價標準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對上年度進行節能技術改造的電解鋁企業,改造達標後的鋁液生産用電量不加價。電解鋁企業出現合併、分立情況的,由使用其存續電解鋁生産線的企業承擔繳納加價電費責任。電網企業應根據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電解鋁企業名單和加價電費總額,及時足額收取加價電費。

  (三)強化加價電費收繳。應執行階梯電價加價的電解鋁企業須及時足額繳納加價電費。對收到電網企業加價電費繳納通知單90天后仍未繳納的電解鋁企業,應繳納加價電費按原加價標準1.5倍執行,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時相應扣分,並依法依規對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對擁有自備電廠的電解鋁企業,各地要切實加強加價電費收繳工作,確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實。

  四、完善加價電費資金管理使用制度

  實施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政策形成的加價電費資金,電網企業要單獨記賬、單獨反映。其中,10%留電網企業作為輸配電准許收入外的收入;90%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統籌管理使用,專項用於支援高耗能行業節能改造和轉型升級、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等。

  五、加強階梯電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督促電解鋁企業、電網企業嚴格執行階梯電價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力量不定期對各地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時進行交叉檢查。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針對電解鋁行業實施的、與本通知不符的其他差別化電價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附件:主要技術指標含義及計算方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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