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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銀保監發〔2021〕47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1-12-17
  4. [有效性]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領域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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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發〔2021〕47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強市場活力,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銀保監會對現行保險資金運用領域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4件規範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刪去《保險公司股票資産託管指引(試行)》(保監發〔2005〕16號)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委託一個託管人託管股票資産。多家保險公司共用一個股票交易席位的,應當選擇同一託管人。”

  二、刪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保險機構股票投資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9〕45號)中關於“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我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股票投資實行備案制。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股票投資能力標準》和市場化原則,選擇股票直接投資或委託投資方式,並向我會備案”的規定及相關附件。

  三、刪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證券交易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77號)第七條第三款關於“保險機構參與特殊機構客戶模式試點,應當按照成本收益原則和業務需要,合理確定服務券商數量和證券賬戶數量,選擇的服務券商不超過3家,在每家服務券商開立的證券賬戶最多不超過3個”的規定。

  四、刪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調整事項”中的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或者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五、刪去《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第十二條關於“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的規定。

  六、刪去《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14〕18號)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銀行存款業務資訊。保險公司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保險公司和託管機構均應逐筆報告。”

  廢止原保監會發佈的《同業存單質押融資業務報告監管口徑》(資金部函〔2017〕190號)。

  七、刪去《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101號)第三條關於“單只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的規定。

  八、刪去《資産支援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85號)第二十條“受託人應當聘請符合監管要求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受益憑證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支援計劃存續期間,每年跟蹤信用評級應當不少於一次。”

  九、刪去《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89號)第九條第二款“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於擬募集規模的30%。”

  十、刪去原保監會發佈的《關於保險資金髮起設立私募基金的監管口徑》(資金部函〔2017〕180號)第二條關於“並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的規定。

  十一、刪去《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8〕5號)第七條“保險機構開展內保外貸業務,其特殊目的公司單個投資項目取得貸款資金金額在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報告,由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組織評估後方可進行。”

  十二、刪去《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45號)第十條、第十二條關於半年度資訊披露相關要求。將第十條修改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資訊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保險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度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合規情況進行自評估,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公開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情況。”

  十三、刪去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實施細則等三個文件中《債權投資計劃實施細則》(銀保監辦發〔2020〕85號)第八條關於外部信用評級有關要求。將第八條修改為“保險資産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應當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學設定交易結構,充分評估相關風險,嚴格履行各項程式,獨立開展評審和決策,並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對設立債權投資計劃的合法合規性作出明確判斷和結論。”

  十四、將《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保監發〔2014〕13號)第二條“設立大類資産監管比例”中的第(二)項第一款修改為“投資不動産類資産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30%。其中,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産,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5%。賬面餘額不包括保險公司購置的自用性不動産。”

  將第二條“設立大類資産監管比例”中的第(三)項修改為“投資其他金融資産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5%。其中,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産,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20%。”

  此外,對刪除條文的,其他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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