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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民航公告〔2021〕10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民用航空局
  3. [發佈日期] 2021-11-25
  4. [有效性]

民航局關於取消一批證明事項及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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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告〔2021〕10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部署,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根據《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民航局對現有證明事項進行了梳理,對於49項證明事項予以直接取消,改為民航局自行核驗。對於不能直接取消的證明事項,選取與市場主體關係密切的5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在辦理相關行政事項時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

  現將民航局取消的證明事項(附件1)以及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附件2)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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