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5號
為支援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準開放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航空器內燃引擎、飛機用起落架、無人機、B型超聲波診斷儀等産品的維修業務(綜合保稅區維修産品增列目錄見附件)。
目錄中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無創呼吸機等産品暫限於綜合保稅區開展集團自産産品的保稅維修,數位相機、飛行眼鏡、AR眼鏡、VR眼鏡、智慧機器人、無人機、電腦娛樂機、掌上游戲機、遙控手柄等産品暫限於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維修。
二、根據《機電産品進口管理辦法》,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的條件下,區內企業可開展列入維修産品目錄的禁止進口舊機電産品的保稅維修業務。
三、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和維修目錄內貨物可參照保稅維修方式發至本區域或其他綜合保稅區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後按原路徑返回。
四、維修産品在進出境或進出區環節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交驗許可證件。
五、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的綜合保稅區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産産品的維修,不受維修産品目錄限制。
六、涉及維修業務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關於支援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2020年第16號公告)執行。
七、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