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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1〕100號
  2. [發文機構] 海關總署
  3. [發佈日期] 2021-11-24
  4. [有效性]

關於深化海關稅款擔保改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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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100 號

  為進一步提升貿易便利化水準,更好服務對外開放大局,紮實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海關總署決定實施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款擔保改革,實現一份擔保可以同時在全國海關用於多項稅款擔保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海關稅款擔保業務範圍包括:

  (一)匯總徵稅擔保,是指為辦理匯總徵稅業務向海關提供的擔保;

  (二)納稅期限擔保,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擔保;

  (三)徵稅要素擔保,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的擔保。

  二、除失信企業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統稱企業)可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開具的海關稅款擔保保函(格式見附件,以下簡稱保函)、關稅保證保險單(以下簡稱保單)辦理海關稅款擔保業務。

  三、企業應在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前向金融機構申請獲取保函或保單。保函受益人或保單被保險人應包括企業註冊地和報關單申報地直屬海關。

  四、企業註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以下統稱屬地關稅職能部門)根據金融機構傳輸的保函、保單電子數據或驗核企業提交的保函、保單正本,為企業在海關業務系統備案擔保資訊,系統生成擔保備案編號。

  已聯網金融機構向海關傳輸的保函、保單電子數據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關不再驗核正本;未聯網金融機構應向企業出具保函、保單正本。

  五、企業選擇辦理匯總徵稅或納稅期限擔保通關的,應在報關單申報界面選取擔保備案編號;選擇辦理徵稅要素擔保通關的,應通過單一窗口“徵稅要素擔保備案”模組提交徵稅要素擔保備案申請,海關核批同意後再選取擔保備案編號或按照海關規定繳納保證金。系統成功核扣擔保額度或海關核注保證金後,滿足放行條件的報關單即可擔保放行。

  企業繳納稅款或擔保核銷後,保函、保單的擔保額度自動恢復。企業在保函、保單列明的申報地海關辦理不同稅款擔保業務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單,擔保額度在有效期內可迴圈使用。

  六、已備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單,企業確認擔保責任已解除的,經與金融機構協商一致,可向屬地關稅職能部門申請撤銷。聯網傳輸的保函、保單,應由金融機構向海關發送撤銷的電子數據。人工備案的保函、保單,應由企業向海關提交撤銷的書面申請。

  七、企業未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單辦理擔保通關業務。

  金融機構拒不履行擔保責任、不配合海關稅收徵管工作或償付能力存疑的,屬地關稅職能部門可不再備案其保函、保單擔保資訊。

  本公告也可適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特定海關業務擔保。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備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單仍可按照原備案用途辦理擔保通關業務。本公告有關事項與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和海關總署、銀保監會公告2018年第155號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稅款擔保保函(格式).doc

海關總署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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