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銀保監發〔2021〕269號
各政策性銀行北京市分行及總行營業部、國家開發銀行在京營業機構、轄內各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轄內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轄內各村鎮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分行、轄內各外資銀行、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京營業機構、轄內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北京分公司、轄內各專營機構:
為落實《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25號),推進銀行業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做好北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相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其上級管理機構應在變更營業場所5個工作日前向我局報告,提交完整、準確、真實的報告材料,並在新址營業前及時更換金融許可證。
二、變更後的營業場所根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規定及要求,無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備案的,報告中可不提供新址符合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營業場所要求的證明文件或情況説明,但應提供符合消防特定政策要求及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三、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報告中可不提供公安部門對營業場所符合安全要求的證明文件或情況説明。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銀監局關於做好北京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有關工作的通知》(京銀監通〔2013〕8號)同時廢止。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