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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交通運輸部
  3. [發佈日期] 2021-09-29
  4. [有效性]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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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外事辦、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各直屬海事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部署要求,築牢境外疫情輸入防線,現就進一步加強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倡導國際和國內航線船舶相對固定經營。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倡導同時具備國際和國內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固定從事國際航線經營或固定從事國內航線經營。確需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自抵達境內入境口岸後滿14天,所有船員未出現任何疑似新冠肺炎症狀,並在入境口岸由海關對全體船員採集2份鼻咽拭子樣本,分別使用不同試劑進行核酸檢測,其中1份由海關進行檢測;另1份交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明確的檢測單位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反饋海關),其所需費用可由船方承擔。兩份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由海關按規定辦理轉兼營手續,並通報給入境口岸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船員核酸檢測為陽性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的相關文件執行。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和入境口岸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規定,需滿21天后方可入境的船舶,從其規定。

  二、加強船員換班管理及疫苗接種。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如需進行船員換班,應當在入境口岸按照當地國際船員換班有關規定進行。國際航行船舶辦理轉兼營手續後,船舶所屬航運企業繼續對全體船員進行14天的健康監測,發現船員健康情況有異常的,應及時報告船舶靠泊地聯防聯控機制(航行途中報告下一靠泊地聯防聯控機制)。14天健康監測期間船員不得離船,並嚴格做好個人健康防護,確有特殊情況需要離船的,應報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同意,並按當地疫情防控措施執行。經14天健康監測無異常且核酸檢測為陰性的,報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同意後,按國內航行船舶船員進行換班。船舶轉入國內航線營運後,航運公司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快推進船員疫苗接種,儘快做到“應接盡接”。

  三、加強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管理。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産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應當在入境口岸接收上岸後,方可轉入國內航線運營。要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通知要求,由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對入境的國際航行船舶産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進行接收,並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分類收運處置。

  四、從事內地與港澳、大陸與台灣航線營運的船舶原則上參照國際航行船舶疫情防控要求執行。當地聯防聯控機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請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內各航運企業、港口經營人。此前發佈的有關國際航線轉國內航線營運船舶疫情防控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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