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1〕50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3. [發佈日期] 2021-10-26
  4. [有效性]

關於發佈《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公告

字號: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21年 第50號

  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規定的義務,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共同修訂了《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對《名錄》中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從事《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向商務部或受商務部委託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一批)》(環發〔2000〕10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二批)》(環發〔2001〕6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三批)》(環發〔2004〕25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四批)》(環發〔2006〕25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五批)》(環發〔2009〕161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六批)》(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7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25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