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金〔202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有關國有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要求,切實做好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核準備案工作程式,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於金融企業報送的需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資産評估項目,財政部門應按規定作出程式性審核,在確認資産評估項目有關資料要件齊全、資産評估評審專家出具“建議予以核準(備案)”的審核意見(如需)後,對資産評估項目予以核準(備案)。對於不予核準(備案)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二、對於予以核準的資産評估項目,財政部門以《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産評估項目核準告知書》(見附件1)的形式,書面通知金融企業。
三、對於予以備案的資産評估項目,財政部門在金融企業報送的資産評估項目備案表(見附件2)上蓋章,備案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令第47號規定樣式填報,並採用A3紙張雙面列印。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