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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交運明電〔2021〕29號〔2021〕29號
  2. [發文機構] 交通運輸部
  3. [發佈日期] 2021-01-26
  4. [有效性]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技術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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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運明電〔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衛生健康委、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切實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安全便利運輸,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組織編制了《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技術指南》(附後),為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産企業、配送單位等運作主體開展道路運輸提供參考。現印發給你們,請及時轉發各相關單位。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外交部、公安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中國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科興中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公路局、水運局、國際合作司、應急辦、海事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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