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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發〔2021〕284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3. [發佈日期] 2021-09-15
  4. [有效性]

北京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相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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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銀保監發〔2021〕284號

轄內各銀行保險機構:

  為深入落實《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銀保監發〔2021〕25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實施方案》相關內容。各機構應結合工作實際,抓好各項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地實施,加強與對口監管部門的溝通。

  二、擴大改革試點的適用範圍。各機構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市轄區其他區域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高管准入事項,保險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事項,參照適用我局此前印發的《關於簡化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銀行保險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實施細則》(京銀保監發〔2021〕13號)。

  三、優化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准入方式。各機構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關於簡化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銀行保險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實施細則》(京銀保監發〔2021〕13號)規定時限內,向我局報送報告(備案)材料的,可適當順延報告(備案)時限,並在報告(備案)同時提交書面情況説明。

  四、壓減審批時限。對於機構設立、變更、終止、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等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我局制定的《北京銀保監局行政許可事項壓減時限清單》(詳見附件)中的審批時限執行,情況複雜的除外。

  五、精簡審批材料。各機構應貫徹簡政放權工作精神和“證照分離”改革精神,遵照《實施方案》材料精簡要求,對於營業執照複印件、許可證複印件、徵信報告等明確取消的材料,提交申請(報告或備案)材料時不再提供。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我局此前印發文件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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