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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應急〔2021〕93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06
  4. [有效性]

應急管理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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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2021〕93號

國家礦山安監局、中國地震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司法局,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應急管理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中心:

  為加強應急管理部門執法專業力量建設,有效緩解基層執法隊伍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強化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促進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現將《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    

司法部    

2021年11月30日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管理部門執法專業力量建設,有效緩解基層執法隊伍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強化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促進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部署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以下簡稱技術檢查員),是指按照許可權和程式聘用的,為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技術檢查員分為專職技術檢查員和兼職技術檢查員兩類。

  本規定所稱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通過推薦或者邀請方式聘任的,對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執法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選聘標準和程式。

  第四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術檢查員

  第五條  根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技術檢查員聘用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技術檢查員聘用計劃應當包括專職、兼職技術檢查員的數量,以及專業需求、聘用方式、培訓考核、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狀況、執法管轄企業數量、重點檢查企業類型、執法難度、執法能力水準等因素,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和財政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專職、兼職技術檢查員的數量,明確崗位設置要求。

  第七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公開招聘採取考試或者考核的辦法。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筆試成績原則上佔考試總成績比例不低於60%。

  第八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應當從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中通過考試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具有安全生産、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安全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相關行業領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等職業資格;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滿足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從事安全生産、防災減災救災相關行業領域工作滿10年、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人員(含退休人員),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通過考核的方式聘用為專職技術檢查員。

  第九條  聘用專職技術檢查員的,應當向社會發佈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應聘條件、聘用方式、時間安排等事項。對採取考核方式招聘的,還應當明確考核的內容、要求、程式等事項。

  第十條  兼職技術檢查員可以從本地區專家庫或者經有關方面推薦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用。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採取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術檢查員。有關合同應當明確技術檢查員的崗位職責、權利義務、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等內容。

  第十二條  技術檢查員按照應急管理部門安排,協助行政執法人員履行以下行政執法職責:

  (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

  (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消除風險隱患;

  (三)參與行政案件研究討論;

  (四)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六)完成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檢查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應當重點對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復查,並在有關調查取證中提供專業性的意見。

  技術檢查員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時,應當出示技術檢查員工作證。技術檢查員根據應急管理部門的授權,在有關現場執法檢查、復查的行政執法文書上簽名。

  第十三條  技術檢查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獨立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從事的工作。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檢查員進行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的,頒發技術檢查員工作證。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定期輪訓、專題培訓、專項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斷提高技術檢查員的業務素質和履職能力。

  技術檢查員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納入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管理予以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指定內設機構負責技術檢查員的聘用、培訓、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用技術檢查員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章  社會監督員

  第十七條  社會監督員可以從具有較高政策水準和較強法治意識,熱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中,通過推薦或者邀請的方式聘任。

  第十八條  通過推薦方式聘任社會監督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商請有關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提出推薦人員名單,經徵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後,頒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

  第十九條  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或者其他人士擔任社會監督員的,經徵求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的意見後,由應急管理部門向有關人士發出邀請,經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後,頒發社會監督員工作證。

  第二十條  社會監督員主要履行下列執法監督職責:

  (一)反映社會公眾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評、意見、建議;

  (二)提供有關違法行為和風險隱患的問題線索;

  (三)其他有關執法監督事項。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批評、意見、建議和提供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辦理並予以反饋。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聯繫機制,定期通報本地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技術檢查員的薪酬待遇,根據技術檢查員專業水準、技術職稱、檢查任務量等因素,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確定,並在有關合同中予以明確。

  社會監督員工作屬於公益事業,原則上不發放報酬。

  第二十三條  專職技術檢查員的聘用期限,根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際需要合理確定。

  兼職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的聘用、聘任期限為每屆3年,期限屆滿後可以續聘。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為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技術裝備,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並採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資訊系統的應用,鼓勵技術檢查員依託行政執法資訊系統參加執法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件的制發和統一管理。

  技術檢查員、社會監督員工作證件式樣由應急管理部制定。

  第二十六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在聘用、聘任期限內,因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解聘。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解聘人員及解聘原因等相關資訊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在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被解聘的,應當將工作證件、防護裝備、技術裝備等交回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警示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一)超越職權,違反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在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復查和調查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未能正確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三)對執法對象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擅自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工作證件的;

  (六)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有關執法工作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七)解聘後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

  (八)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處理。

  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介入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權機關要求對有關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過錯行為等問題,組織研究論證並出具書面意見,作為有權機關認定責任的參考。

  第二十九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規定明確的職責,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恐嚇威脅、滋事騷擾、攻擊辱罵或者人身、財産受到侵害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並協助依法處置。

  第三十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因履行本規定明確的職責,遭受不實投訴、誣告以及誹謗、侮辱,經調查認定不予追究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技術檢查員和社會監督員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確有需要,面向社會招聘執法輔助人員承擔事務性、輔助性工作的,應當加強教育、管理和日常監督,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地震工作機構和消防救援機構為加強行政執法專業力量建設,強化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社會監督,聘用技術檢查人員、聘任社會監督人員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承接應急管理有關執法職責,需要聘用技術檢查員、聘任社會監督員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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