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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發〔2021〕402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3. [發佈日期] 2021-12-23
  4. [有效性]

北京銀保監局關於加強分類指導推動北京地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高品質發展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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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銀保監發〔2021〕402號

各在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各在京經營業務保險公司總公司、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

  近年來,北京地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總體保持平穩較快發展,綜合實力不斷增強,市場行為持續規範,服務能力加快提升,但也面臨發展水準明顯分化、專業能力有待加強、中介價值體現不充分等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2號),推動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現就加強分類指導,推動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高品質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明確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分類指導、精準施策,堅持回歸本源、優化結構,堅持底線思維、改革創新,推動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堅持走專業化發展道路,提高專業能力、體現專業價值,以機構自身高品質、高水準的發展不斷提升服務保險行業和實體經濟的質效。

  (二)錨定主要目標。通過3到5年的努力,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公司治理水準明顯提升,依法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能力取得較大進步,産品服務創新能力和經營品質效益顯著增強。在此基礎上,培育和涌現出一批專業特色鮮明、專業優勢領先、專業價值突出,在全國乃至國際相關領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二、支援有能力、有條件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差異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切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鼓勵專業領先、管理規範並取得明顯實效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緊緊圍繞保險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大局,進一步發揮保險中介在保險供應鏈、産業鏈、價值鏈中的獨特優勢,堅持差異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以專業創造價值,引領帶動轄內保險專業中介市場高品質發展。

  (三)創新保險産品和服務。加大傳統業務轉型力度,積極拓展高附加值、高專業要求的風險保障業務。發揮貼近市場、了解客戶的優勢,支援以客戶為中心與保險公司聯合定制個性化、專屬化、差異化保險産品和保障方案。拓寬服務領域和邊界,圍繞客戶多樣化需求開展風險諮詢、保險安排、保單託管、理賠支援等服務。鼓勵通過資本運作、戰略合作等方式暢通健康管理、養老服務、機動車維保等産業服務鏈條,激發産業鏈協同聯動效應,以保險支付為依託為客戶提供一體化服務。

  (四)加強風險管理服務。做精、做細、做強各細分行業領域風險預警、管理、救助等服務,為風險識別預防、災害防控治理提供預警、決策和服務支援。科學合理安排共保、再保等風險轉移方式和保障結構,有效擴大市場承保能力,提升特殊風險、再保險等服務能力。鼓勵保險業風險管理技術和規範的標準化建設,支援建立專門領域保險風險數據庫,加強專業人才培育和引進,進一步促進風險管理資訊、技術、數據、人才等在保險中介領域有效集聚。

  (五)優化銷售隊伍管理。加快銷售隊伍轉型升級,鼓勵發展高素質、高績效、高品質的保險銷售、經紀、公估從業人員隊伍。鼓勵銷售隊伍扁平化、專業化發展,壓降隊伍層級設置,壓實各級機構管理責任。調整優化基本法等利益分配機制,提高直接銷售人員佣金分配比重,合理調節首續期佣金支付比例和期限,提升業務品質和服務品質。大力加強保險銷售信息化、數字化建設,有效賦能銷售隊伍招募、培訓、展業、管理和風險防控等全過程。

  (六)強化資訊技術支撐。大力推進數字化轉型和智慧化管理,鼓勵引入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興技術服務風險定價、防災減損、行銷展業、客戶服務、內控管理等各環節。鼓勵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加快與合作保險公司系統對接和信息化改造,輔助和支援保險公司加快推進團體保險、特殊風險、再保險等業務的線上化、數字化轉型。加強行業內外部資源整合和數據資訊合作,發揮資訊互聯互通作用,加強技術賦能,提升保險業綜合服務能力。

  (七)發揮體制機制優勢。圍繞“一帶一路”、製造強國、創新驅動發展、“雙碳”目標等國家戰略領域,發揮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東資源優勢,依託行業背景洞察保險保障需求,積極開拓增量保險市場。聚焦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污染防治、糾紛調處等社會治理領域,發揮保險中介居間服務作用提升保險項目經營質效,運用風險管理專業優勢幫助社會降低風險損失,輔助政府優化社會治理,完善公共服務。發揮技術積累、人才儲備、網點佈局、經營管理等獨特優勢,支援中小保險公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專業化分工。

  三、強化正常經營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底線和紅線意識,持續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風險隱患

  依法合規經營是高品質發展前提和基礎,正常經營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持續加強合規資源投入,強化自身基礎能力建設,嚴守依法合規經營底線和不發生重大風險紅線,促進轄內保險專業中介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八)規範公司治理。支援有條件的機構將黨建工作與公司治理、業務經營管理有機結合。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規範設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和高級管理層,依法依規依公司章程開展經營活動。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干預正常經營、開展違法違規活動,依法保障機構經營活動的獨立性。

  (九)強化內控管理。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要嚴格落實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主體責任,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數量與管理能力、業務規模等相匹配,督促外地分支機構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要求。完善財務管理、業務管理、人員管理、分支機構管理等內控合規制度體系,健全內控管理架構。加強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嚴格防範非法集資、傳銷、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等重大風險隱患。

  (十)夯實信息化基礎。信息化管理是依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必要條件,要嚴格落實保險中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機制和資訊系統。轄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與合作保險公司之間的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應當至少以連線數據自動回傳的技術手段實現,3年內實現主要業務和關鍵流程的連線實時數據交互,鼓勵有條件機構加快實施。

  (十一)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加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建立完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嚴格規範行銷宣傳、銷售行為管控,保障客戶服務品質,持續優化消費者投訴處理流程,強化消費者資訊安全保護。嚴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要求,確保銷售行為可回溯、重要資訊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四、建立健全非正常經營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依法依規促進市場出清

  對不具備經營保險中介業務條件、不能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要求、無法正常經營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穩妥推動實施多種形式的市場化退出,保障轄內保險專業中介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十二)引導主動退出。對於存在股東糾紛、公司治理不規範、內控管理缺失、系統建設滯後、機構和人員管控失序等問題和風險突出的機構,支援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引入具備技術特長、資源優勢和合規意識的股東,推動機構轉型發展。督促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主動撤銷無場所、無人員、無業務等無法正常經營的分支機構,符合要求的可依法依規新設。貫徹證照分離改革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主動歇業制度。

  (十三)加強監管查處。加強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營條件的常態化監督,督促機構持續具備有關經營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持續深入整頓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對嚴重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罰,直至吊銷保險中介許可證。

  五、加強多方協同聯動,構築高品質發展助推合力

  (十四)完善監管工作機制。推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級分類監管,探索建立創新支援制度,發揮正向激勵引導作用,支援有條件、有能力的機構先行先試,率先實現高品質發展。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從行為監管為主向機構監管和行為監管並重轉變。加快保險中介監管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提高中介監管效能。

  (十五)強化保險公司中介渠道管控職責。保險公司切實加強對合作保險中介機構的主體管控,紮實開展資質審核、檔案管理和業務管理,密切關注合作中介機構風險監管通報,審慎評估其業務合規性、經營風險性等情況,動態調整合作保險中介機構範圍,對於無法滿足合作條件的機構,及時終止合作關係。

  (十六)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持續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動行業清廉文化建設。加強行業資訊披露和問題通報,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提示保險公司審慎合作。加強行業服務,總結推廣典型案例和經驗,豐富培訓交流形式和內容。積極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推動行業整體專業能力提升。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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