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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發〔2021〕342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1-10-12
  4. [有效性]

北京銀保監局關於規範在京保險中介機構營業場所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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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銀保監發〔2021〕342號

各在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為深化落實“證照分離”改革部署,結合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範在京保險中介機構營業場所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保險中介機構是指在北京市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其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包括在京法人機構及其在京分支機構、外地法人機構在京分支機構;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京持有保險中介許可證,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相互代理)、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資産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類機構除外。

  二、保險中介機構的現有工商登記住所無法滿足經營業務條件的,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設置一處在京的固定營業場所。保險中介機構應提前20個工作日向北京銀保監局報告設置營業場所的意向及理由。

  三、保險中介機構設立的營業場所應按照保險監管法律法規的要求,配備相關軟硬體設施,滿足保險業務開展的需要。

  營業場所應為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類規劃用途的固定場所。保險中介機構應對營業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四、保險中介機構在登記住所以外設立營業場所、變更或取消營業場所、變更登記住所的,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並通過監管部門規定的監管資訊系統報告。

  五、保險中介許可證在機構住所欄目同時載明登記住所和營業場所。保險專業代理和經紀法人機構、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涉及上述變更的,應及時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並按要求通過公開發行的報刊、保險中介機構官方網站或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進行公告。

  六、保險中介機構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挂保險中介許可證或保險公估業務備案表等證明材料,並按照監管要求公示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等資訊,做好客戶告知,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北京銀保監局依法對保險中介機構開展監督檢查。保險中介機構在京營業場所不符合本通知以及其他監管要求的,北京銀保監局可視情形依法採取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等措施。

  八、本通知由北京銀保監局負責解釋,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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