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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銀保監辦發〔2021〕111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1-09-15
  4. [有效性]

北京銀保監局辦公室關於規範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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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銀保監辦發〔2021〕111號

各屬地監管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充分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進一步發揮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的功能作用,有效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做好學平險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機構應加強學平險的宣傳力度,促進學生及學生家長充分了解學平險的特點及作用,進一步發揮學平險在校園安全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不斷改進學平險産品及服務,切實保護投保學生利益;加強學平險業務管理,完善內控制度,確保業務依法合規經營。

  二、各保險機構在推動學平險業務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一是嚴格規範公司銷售人員及合作院校人員的行為,保障學生的自主選擇權,不得有強制行為。二是嚴格履行説明義務,明確學平險自主自願的投保原則,並全面告知學平險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事項。三是保險公司及其委託的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違規在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外銷售學平險産品。四是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存在侵害投保學生利益的行為。五是保險公司應準確記錄學平險業務財務數據,不得利用學平險違規套取費用,開展不正當競爭。

  三、各保險機構應成立專項工作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開展全面自查自糾。自查應重點圍繞是否強制學生投保學平險、是否違規跨區域經營學平險業務、是否未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是否違規套取費用等方面進行。對自查發現的問題,應立行立改,堅決整改到位,並嚴格落實內部問責,及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各保險機構應於2021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報送自查情況報告。各屬地監管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報送至聯繫人監管資訊網郵箱;各在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報送至zhuyilin@cbirc.gov.cn。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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