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辦發〔2021〕134號
為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養老保險機構進一步聚焦養老主業,更好服務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規範和促進養老保險機構發展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老保險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養老保險經營機構的發展定位,聚焦商業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養老保障管理等具備養老屬性的業務領域,積極參與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建設,着力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成為推動養老金融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二、養老保險機構應當以實現高品質發展為目標,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金融發展模式。持續擴大並改善養老金融産品供給,優化養老財務規劃、資金管理和風險保障等服務,提升長期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與養老金融業務特點和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制制度,強化投資管理和風險管控能力。
三、鼓勵養老保險公司發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強、滿足長期或終身領取需求的商業養老年金保險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長期積累養老金功能的商業保險。支援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公司參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四、支援養老保險機構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前提下,圍繞強化長期養老功能,體現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創新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産品形態、經營模式,規範行銷管理,穩步推動其發展成為真正具有長期養老規劃和管理功能,滿足差異化養老需求的養老金融工具。
五、養老保險機構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合規開展企業(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等業務,加強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管理責任。
六、養老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獨立運作、風險隔離的基本原則,健全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合理設置人員崗位,加強資訊系統建設,在所經營的不同類業務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火牆,切實防範各類風險在不同類業務間傳遞。
七、養老保險機構原則上不得經營保險資産管理業務,包括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業務等。現有經營保險資産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原則上應於2022年底前依法合規完成終止經營或剝離相關業務等整改工作。
八、養老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平穩有序、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持續壓降清理現有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産品。2022年6月30日前,適時停止相關産品新增客戶,原則上於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業務清理。支援符合條件的養老保險機構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轉型與産品創新。
九、銀保監會將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機構監管制度體系,加強機構監管,推動各機構着力完善公司治理,改進內控管理,提升風險管控,夯實健康規範發展基礎。對於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制度健全的養老保險機構,將對其探索開展經營管理模式創新、産品和服務創新,以及分支機構准入等給予政策支援。對於存在偏離養老主業、業務壓降清理不到位、未能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制度等問題的養老保險機構,將採取監管約談、責令整改等措施,並不再支援其開展相關養老金融業務創新。同時,與相關部門密切溝通協作,進一步增強監管合力。
各養老保險機構應當於2022年6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公司定位、轉型和業務規劃方案,持續推進公司高品質發展。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