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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2021〕42號
  2. [發文機構] 商務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20
  4. [有效性]

公佈2022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證機構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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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機電産品進口管理辦法》《重點舊機電産品進口管理辦法》《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公佈《2022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證機構名錄》和有關事項。

  一、2022年屬於許可證管理的進口貨物為消耗臭氧層物質和重點舊機電産品,詳見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商務部或者受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上述貨物的進口實施許可,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

  (一)重點舊機電産品進口單位申領的進口許可證和在京的屬於國務院國資委管理企業申領的進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簽發。

  (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口單位申領的進口許可證,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相關要求按《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執行。

  二、2022年屬於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詳見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2年)。商務部或者受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上述貨物的出口實施許可,並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

  (一)小麥、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棉花等貨物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和在京的屬於國務院國資委管理企業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二)活牛、活豬、活雞、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天然砂、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錫及錫製品、鎢及鎢製品、銻及銻製品、鋸材、白銀、鉑金(鉑或白金)、銦及銦製品等貨物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有關地方特派員辦事處簽發。

  (三)牛肉、豬肉、雞肉、礬土、螢石(氟石)、稀土、鉬及鉬製品、焦炭、成品油(僅限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製品、硫酸二鈉、碳化矽、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簽發。其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潤滑油、潤滑脂及潤滑油基礎油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憑貨物出口合同簽發出口許可證;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加工貿易、外資企業出口及邊境貿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三、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以下出口貨物實行指定機構發證。出口此類貨物需向指定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一)以陸運方式出口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的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和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簽發。

  (二)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天津特派員辦事處簽發。

  (三)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天然砂(對台灣)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和標準砂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福州特派員辦事處簽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天然砂(對臺港澳)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海南特派員辦事處簽發。福建省和海南省行政區域以外天然砂(對臺港澳)出口單位申領的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簽發。

  四、進出口許可證件的簽發,應嚴格按照《進口許可證申請簽發使用工作規範》(商配規發〔2020〕208號)、《出口許可證申請簽發使用工作規範》(商配規發〔2020〕209號)、《貨物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證書申請簽發使用規範(試行)》(商辦配函〔2015〕49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許可證局負責對進出口許可證件簽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五、本公告所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本公告所稱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瀋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

  六、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公告2020年69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

  2021年12月20日

  2022年進出口許可證件發證機構名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38個)

  北京市商務局

  天津市商務局

  河北省商務廳

  山西省商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遼寧省商務廳

  吉林省商務廳

  黑龍江省商務廳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江蘇省商務廳

  浙江省商務廳

  安徽省商務廳

  福建省商務廳

  江西省商務廳

  山東省商務廳

  河南省商務廳

  湖北省商務廳

  湖南省商務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海南省商務廳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四川省商務廳

  貴州省商務廳

  雲南省商務廳

  西藏自治區商務廳

  陜西省商務廳

  甘肅省商務廳

  青海省商務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

  大連市商務局

  青島市商務局

  寧波市商務局

  廈門市商務局

  深圳市商務局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局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62個)

  北京市商務局

  天津市商務局

  河北省商務廳

  山西省商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遼寧省商務廳

  吉林省商務廳

  黑龍江省商務廳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江蘇省商務廳

  浙江省商務廳

  安徽省商務廳

  福建省商務廳

  江西省商務廳

  山東省商務廳

  河南省商務廳

  湖北省商務廳

  湖南省商務廳

  廣東省商務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

  海南省商務廳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四川省商務廳

  貴州省商務廳

  雲南省商務廳

  西藏自治區商務廳

  陜西省商務廳

  甘肅省商務廳

  青海省商務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

  大連市商務局

  青島市商務局

  寧波市商務局

  廈門市商務局

  深圳市商務局

  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局

  瀋陽市商務局

  長春市商務局

  哈爾濱市商務局

  南京市商務局

  武漢市商務局

  廣州市商務局

  成都市商務局

  西安市商務局

  商務部駐大連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天津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海南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南寧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青島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福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杭州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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