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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農辦法函〔2021〕19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3. [發佈日期] 2021-09-28
  4. [有效性]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防蚊驅蚊類産品認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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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辦法函〔202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近年來,各地在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多種標稱以植物提取成分為原料,具備防蚊驅蚊功能的“防蚊貼”“防蚊劑”“防蚊液”“驅蚊手環”等産品。我部對此類産品是否屬於《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農藥進行了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藥包括用於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據此,判定某種産品是否屬於農藥,應當根據該産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場所、保護對象等進行界定。如果産品的標簽、説明書標明該産品具有防蚊驅蚊功能,無論其有效成分是化學成分還是植物源性成分,該産品都屬於農藥範疇,依法應當按農藥進行管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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