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法函〔202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近年來,各地在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多種標稱以植物提取成分為原料,具備防蚊驅蚊功能的“防蚊貼”“防蚊劑”“防蚊液”“驅蚊手環”等産品。我部對此類産品是否屬於《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農藥進行了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藥包括用於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據此,判定某種産品是否屬於農藥,應當根據該産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場所、保護對象等進行界定。如果産品的標籤、説明書標明該産品具有防蚊驅蚊功能,無論其有效成分是化學成分還是植物源性成分,該産品都屬於農藥範疇,依法應當按農藥進行管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