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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3. [發佈日期] 2021-12-02
  4. [有效性]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産業“投貸獎”政策實施細則》《北京市文化産業“房租通”政策實施細則》及《北京市文化産業風險補償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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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文化企業及金融機構:

  根據《北京市支援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京文領辦發〔2021〕4號),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文化産業“投貸獎”政策實施細則》《北京市文化産業“房租通”政策實施細則》及《北京市文化産業風險補償政策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

  1.北京市文化産業“投貸獎”政策實施細則

  2.北京市文化産業“房租通”政策實施細則

  3.北京市文化産業風險補償政策實施細則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日

  附件1

北京市文化産業“投貸獎”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産業高品質發展,緩解文化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根據《北京市支援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投貸獎”政策根據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年度財政資金預算情況,在各類資金最高限額內進行調整。

  第三條 “投貸獎”政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真實有效、重點領域傾斜、分類差異支援原則,加強政策實施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北京市註冊登記或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北京設立並能獨立開展業務的,為北京市文化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債權類投資機構,以及創業投資機構等股權類投資機構。

  第五條 “投貸獎”政策採用文化企業融資費用補貼、文化企業股權融資獎勵、金融機構獎勵等方式對文化企業、金融機構進行財政資金支援。

  第二章 內容及標準

  第六條 降低文化企業融資成本,採用貸款貼息、發債貼息、融資租賃貼租方式對文化企業債權融資費用進行支援,加大文化核心領域企業支援傾斜力度。

  (一)貸款貼息。對從銀行獲得貸款的文化企業,給予不超過40%的貸款貼息支援。單家企業當期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筆貸款業務進行申報,當期支援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二)發債貼息。支援文化企業發行文化産業專項債、創新創業債、雙創孵化債等直接融資,融資成功後,按照不超過票面利息的40%給予發債貼息支援。單家文化企業年度直接融資的利息補貼不超過50萬元(含)。

  (三)融資租賃貼租。對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租賃融資的文化企業,給予融資費用(包含租息和手續費)不超過40%的貼租支援。單家企業當期支援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第七條 鼓勵文化企業通過創業投資機構進行股權融資,對成功進行股權融資的文化企業進行融資獎勵。對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機構及備案的基金股權投資的文化企業,融資額度超過500萬元(含)的,按照不超過融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加大文化核心領域企業獎勵傾斜力度。單家企業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第八條 大力支援文化企業在北京文化企業股權轉讓平臺(以下簡稱“北京四板市場文化創意板”)掛牌。對當年獲准在北京四板市場文化創意板掛牌的每家文化企業給予5萬元資金獎勵,全年獎勵資金不超過150萬元(含)。文化企業需取得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業在北京四板市場文化創意板掛牌的函。在北京四板市場文化創意板掛牌的文化企業向北京四板提出申請後由北京四板向我中心提出掛牌獎勵申請,經我中心確認後向獲得資金獎勵的企業發放。

  第九條 緩解文化企業融資難題,引導撬動金融機構擴大對首都文化産業的投融資規模,對為北京市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及以下的文化企業提供的債權類和股權類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

  (一)銀行獎勵。按照不超過銀行當期為文化企業提供的首次貸款和兩年期以上續貸部分按0.5%給予資金獎勵,其中信用貸、無形資産抵押貸部分可按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企業納入計算規模的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含)。單家銀行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二)擔保公司獎勵。按照不超過擔保公司當期為文化企業提供新發生債務性融資業務規模的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企業納入計算規模的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含)。單家擔保公司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三)融資租賃公司獎勵。按照不超過融資租賃公司當期為文化企業提供的新發生融資業務規模的1%給予資金獎勵,單個企業納入計算規模的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含)。單家融資租賃公司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300萬元(含)。

  (四)創業投資機構獎勵。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已備案基金,對文化企業的財務性股權投資,按不超過當期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創業投資機構獎勵。單筆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含),單家創業投資機構當期獎勵資金不超過200萬元(含)。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的文化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在北京市註冊登記並持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産業研發、生産、服務、管理的企業;

  (二)實際納稅地點在北京市內;

  (三)符合《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8)》標準;

  (四)非上市文化企業;

  (五)市級文化産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的銀行和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在北京市註冊登記或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北京設立並能獨立開展業務(含獨立在北京註冊經營的分支機構),持續正常經營2年以上;

  (二)為註冊在北京市的文化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

  (三)金融機構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文化企業賬戶;

  (四)市級文化産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的創業投資機構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在北京市註冊登記並持續正常經營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

  (二)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並正常開展業務;

  (三)以受託管理資金進行投資,且受託管理資金實繳規模1億元以上,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四)投資業務放款已實際到達所投資文化企業賬戶,且所投資文化企業完成了工商變更;

  (五)市級文化産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同一企業只能申請一類資金支援,金融機構只能申請金融機構獎勵資金支援。同一企業獲得同類資金最多不超過三年。同一集團控制的各級關聯企業最多只有兩個企業同時可獲得一類資金支援。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予支援:

  (一)企業當年獲得其他同類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

  (二)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高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被列入北京市相關部門法人黑名單或失信機構黑名單的;

  (四)未堅持正確導向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

  (五)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宣傳部)(以下簡稱“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實施細則制定、指導資金評審工作和審定資金支援方案等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結合當年市級財力情況,安排“投貸獎”政策資金,負責做好相關資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管。

  第十七條 市文資中心承擔“投貸獎”政策資金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負責安排落實“投貸獎”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政策評審及資金髮放工作。

  第五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申請資金支援,以在市文資中心官方網站(www.bjwzb.gov.cn)發佈的公告為準,應按照公告要求,填寫相關資訊,在限定時間內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項目申報採用線上申報與線下審核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九條 市文資中心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資金申報的受理和評審工作,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形成支援方案,報市文資中心班子會及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的支援企業名單在市文資中心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將無異議的公示結果上報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按照審議結果予以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獲得資金支援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財政資金管理要求進行賬務管理,應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文資中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配合開展宣傳、調研、提交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報告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對於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申報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並在市文資中心網站予以通報,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市文資中心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或機構,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相關補貼的申請,違反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文化産業“房租通”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小微初創文化企業發展,根據《北京市支援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本市文化産業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房租通”政策是指對文化企業給予房租補貼,從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培育新型文化業態,服務企業發展壯大,進一步推動小微初創文化企業快速發展。

  第二章 內容及標準

  第三條 鼓勵小微初創文化企業入駐北京市級文化産業園區進行孵化發展壯大,給予不超過30%的辦公房租補貼;園區外小微初創文化企業給予不超過20%的辦公房租補貼。

  第四條 單家文化企業當期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含),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五條 租金補貼金額依據申報企業實際支付房租金額進行測算,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第六條 租賃合同以租賃工位數量為合同要素的,單個工位的面積按照5平方米計算。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微、初創文化企業是指:

  (一)文化企業:符合《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8)》分類標準;

  (二)小微企業:納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的文化企業;

  (三)初創企業:截至申報日,註冊1年(含)以上,3年(含)以內的文化企業。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文化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雙效統一”要求,以社會效益優先,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二)在北京市註冊登記且納稅地點在北京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滿1年(含)以上;

  (三)非上市文化企業;

  (四)市級文化産業相關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予支援:

  (一)企業被納入北京市相關部門法人黑名單管理的;

  (二)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高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當年獲得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房租政策支援的;

  (四)未堅持正確導向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

  (五)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實施細則制定、指導資金評審工作和審定資金支援方案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結合當年市級財力情況,安排“房租通”政策資金,負責做好相關資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管。

  第十二條 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承擔“房租通”政策資金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安排落實“房租通”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政策評審及資金髮放工作。

  第五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房租通” 政策申報方式以當年在市文資中心官方網站(www.bjwzb.gov.cn)發佈的資金申報公告為準。申報單位申請資金支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租通”政策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租房合同及相關發票複印件;

  (四)企業繳納社保、納稅等證明企業持續運營材料;

  (五)其他相關證明性材料(以當年公告要求為準) 。

  第十四條 資金申報審核流程:

  (一)申報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公告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市文資中心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受理;

  (二)市文資中心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企業進行資料審核,重點審核企業文化屬性、房租協議、相關票據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等,必要時可委託相關專家進一步開展評審,形成是否支援的審核意見或專家評審意見;

  (三)根據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結果或專家評審意見,對通過評審的企業形成支援方案,報市文資中心班子會及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

  (四)將經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的支援名單在市文資中心官網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結束後,按程式報請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形成是否支援的決策意見;

  (六)履行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 獲得資金支援的申報單位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文資中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需配合開展宣傳、調研、提交資金使用績效報告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於偽造合同、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交易、套取財政資金的文化企業及相關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將其納入不誠信檔案和市文資中心黑名單。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為上述行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文化産業園區,一經發現,取消其園區內文化企業申報“房租通”資金資格,並納入市文資中心黑名單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北京市文化産業風險補償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支援文化金融融合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本市文化企業融資難問題,推動財政資金、社會資本建立風險共擔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融資服務,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文化産業風險補償政策,是為緩解小微文化企業融資難問題,鼓勵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擴大對本市文化産業的投融資服務規模設立,用於對銀行和融資租賃機構發生不良貸款的本金損失和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進行補償。

  第三條 資金來源。由市財政資金聯合金融機構出資按照3:1的比例設立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微文化企業是指納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並滿足《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8)》標準的企業。

  第二章 補償範圍及標準

  第五條 補償範圍包括金融機構針對小微文化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及基於無形資産貸款業務。

  第六條 對銀行、擔保、融資租賃機構為小微文化企業提供貸款後出現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部分或擔保發生代償損失的部分,給予不超過50%的補償,單一項目或單一主體所獲風險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200萬元(含)。

  第七條 單一金融機構年度補償金額以已到賬金融機構自有出資額和財政配比金額為限。全部金融機構全年合計補償金額不超過總資金池規模。

  第三章 補償條件

  第八條 納入本實施細則支援範圍的銀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在北京地區設立的分行級機構,或本市區域性銀行的總行級機構;

  (二)積極面向北京地區小微文化企業開展貸款業務;

  (三)業務經驗豐富,具備健全的小微文化企業貸款業務部管理制度,對貸款項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審核、事中監管、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

  (四)已與市文資中心簽訂相關協議,且自有資金出資部分已轉入風險補償金專用賬戶。

  第九條 納入本實施細則支援範圍的融資擔保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市內註冊登記,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合規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二)積極面向北京地區小微文化企業開展擔保業務;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擔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審、事中監督、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

  (四)已與市文資中心簽訂相關協議,且自有資金出資部分已轉入風險補償金專用賬戶。

  第十條 納入本細則支援範圍的融資租賃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市內註冊納稅的融資租賃公司;

  (二)積極面向北京地區小微文化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具有健全的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對融資租賃項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評審、事中監督、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

  (四)已與市文資中心簽訂相關協議,且自有資金出資部分已轉入風險補償金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以下為風險補償政策支援的必要條件:

  (一)金融機構為銀行的,貸款本金逾期60天以上;

  (二)金融機構為擔保機構的,擔保機構已實際發生代償;

  (三)金融機構為融資租賃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投放的項目已逾期90天以上。

  第十二條 在獲得貸款、融資租賃或擔保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文化企業,風險補償政策不予支援:

  (一)項目申報前兩年內,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高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的;

  (三)未堅持正確導向履行社會責任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宣傳部)(以下簡稱“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實施細則制定、指導資金評審工作和審定資金支援方案等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風險補償政策資金,做好相關資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管。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政策資金納入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産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部門預算管理。市文資中心承擔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負責風險補償政策管理。具體包括:

  (一)制定風險補償政策實施細則;

  (二)指導、委託風險補償政策資金日常管理和運營;

  (三)發佈補償項目申報公告,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對年度補償項目進行認定,確保資金公開透明使用;

  (四)推動金融機構創新文化金融産品、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加大服務小微文化企業融資力度;

  (五)配合市財政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配合市審計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工作等。

  第五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資政策資金由市文資中心委託受託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獨立運作,單獨核算。

  第十七條 市文資中心建立嚴格的補償項目評估制度,加強項目風險評估審查,執行科學的決策程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政策資金採用常態化申報、集中審核機制。具體流程為:

  (一)金融機構發生相應不良或代償後,向市文資中心提交風險補償政策資金申請;

  (二)市文資中心至少每年一次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金融機構提交的申請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企業形成支援方案,報市文資中心班子會及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

  (三)將經市委宣傳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的支援名單在市文資中心官網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結束後,按程式報請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審議,形成是否支援的決策意見;

  (五)受託管理機構根據市文改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紀要,從風險補償政策資金專用賬戶撥付至獲得補償的金融機構。

  第十九條 為加強資金使用效果,對於兩年內未發生風險補償的金融機構出資部分予以退回,退回後此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資金中財政出資部分可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政策資金應選擇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監管,並由市文資中心、受託管理機構和監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監管銀行負責資金的資金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清算及日常監管等事務。

  第二十一條 建立風險補償資金報告制度,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受託管理機構應向市文資中心報送風險補償金財務會計報告及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管銀行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市文資中心、受託管理機構報送季度風險補償政策資金監管報告和年度風險補償政策資金監管報告,並隨時報告資金出現的異常流動現象。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政策資金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前提下,資金餘額沉澱部分可採用銀行結構性存款等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投資。銀行存款利息等資金收益部分的60%用於補充風險補償資金池,其餘40%可用於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等經費支出。

  第二十四條 對補償項目的追償義務應由獲得風險補償的金融機構承擔。追償所得資金,首先用於彌補金融機構未獲補償的本金及利息損失;剩餘部分按照金融機構和財政資金1:3所有權比例退還風險補償政策資金池;再剩餘部分歸於金融機構。

  第二十五條 風險補償政策資金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文資中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績效評價、審計監督結果將作為完善資金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對於金融機構虛報、冒領、套取以及有關機構截留、挪用、擠佔風險補償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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