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環辦大氣函〔2021〕554號
  2. [發文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3. [發佈日期] 2021-12-08
  4. [有效性]

關於執行《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有關問題的復函

字號:        

環辦大氣函〔2021〕554號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於不透光煙度法用於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執法有關問題的請示》(津環監測報〔2021〕6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規定了林格曼煙度法和不透光煙度法兩種排氣煙度檢驗方法。根據標準規定,林格曼煙度檢驗合格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也可繼續採用不透光煙度法進行現場排氣煙度檢驗,但林格曼煙度法檢驗不是不透光煙度法檢驗的前置條件,未採用林格曼煙度法檢驗的,也可直接採用不透光煙度法進行檢驗,兩種檢驗方法均可單獨作為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超標與否的判定依據。

  特此函覆。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3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