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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銀保監辦發〔2021〕120號
  2. [發文機構]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 [發佈日期] 2021-11-17
  4. [有效性]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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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辦發〔2021〕120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豐富保險資産配置結構,助力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産,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等規定,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基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基礎設施基金,是指依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設立並公開發行,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主要投資於基礎設施資産支援證券並通過資産支援證券持有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全部股權的基金産品。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開展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業務的,應當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具備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投資管理制度,經營審慎穩健。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自行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應當具備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最近一年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得低於80分,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50%。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最近一年資産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得低於60分,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20%。

  四、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受託管理保險資金或通過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應當具備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結果不得低於C類。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基金管理人和資産支援證券管理人在註冊資本、管理資産、專業人員、資産託管、風險隔離等方面,應當符合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監管要求。其中,基金管理人和資産支援證券管理人的管理資産和專業人員可以合併計算。

  六、保險機構應當健全公司治理,完善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決策程式和授權機制,建立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一致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相關決策機構的決策許可權。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及投資於基礎設施基金比例不低於80%的資産管理産品,應當納入不動産類資産投資比例管理。

  八、保險機構投資基礎設施基金前,應當對基礎設施基金持有項目的經營管理、財務、現金流、法律權屬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形成分析評估報告。

  九、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風險管理,按照上市權益類資産投資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十、保險機構應當審慎評估投資基礎設施基金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定相應風險處置預案。基金凈資産發生10%及以上損失,基礎設施項目運營、項目現金流或産生現金流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十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將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基金情況納入季度資金運用情況報告,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將組合類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基礎設施基金情況納入年度産品業務管理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相關投資情況、項目運營情況、風險管理情況等。

  十二、保險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投資基礎設施基金的,銀保監會將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1月10日  

  附:

  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18666&itemId=915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18670&itemI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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