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6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發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化粧品品質安全,促進化粧品産業健康發展,國家藥監局現就貫徹執行《辦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 關於化粧品生産許可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辦化粧品生産許可和許可證變更、延續,依據《辦法》的規定執行。此前已取得的化粧品生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具備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粧品生産條件但未在生産許可證的生産許可項目中特別標注的,應當於2022年7月1日前更換新版化粧品生産許可證(式樣見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新開辦僅從事配製化粧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化粧品生産許可證後方可生産;對於2022年1月1日前從事配製化粧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於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粧品生産許可證。
二、關於化粧品生産管理
依據《辦法》規定,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後生産的每批次産品留樣並記錄。留樣應當保持原始銷售包裝且數量滿足産品品質檢驗的要求。委託生産化粧品的,受託生産企業也應當按規定留樣並記錄。境外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其進口中國的每批次産品進行留樣,樣品及記錄交由其境內責任人保存。
三、關於化粧品經營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後入場的化粧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對於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場的化粧品經營者,化粧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於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對上述化粧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展銷會的時間、地點等基本資訊。美容美發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使用的化粧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閱化粧品標籤的全部資訊。
各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要高度重視《辦法》的學習宣貫工作,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化粧品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加強對公眾安全用粧知識的科普宣傳,努力營造《辦法》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特此公告。
附件:化粧品生産許可證式樣(正本、副本)
國家藥監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