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發文字號] 匯發〔2021〕1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
  3. [發佈日期] 2021-04-02
  4. [有效性]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便利化的通知

字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進一步提升個人用匯便利化水準,現就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個人購匯申請書》填報要求。為便於境內個人購匯填報,自2021年4月1日起(具體時間由銀行自主確定,但最遲不得晚於2021年6月底),啟用優化後的《個人購匯申請書》(見附件1)。已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應按照《電子銀行個人購匯優化技術要求參考》(見附件2),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銀行系統改造。

  二、調整銀行個人購付匯用途一致性審核要求。銀行對個人購匯後即辦理付匯的業務,應進行購付匯用途一致性審核。

  三、優化留學學費購付匯手續。對於境內個人留學期間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佔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留學學費購付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復性材料,購匯資金直接匯入原學校賬戶。銀行應在購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留學購匯”字樣。 

  四、優化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薪酬結匯手續。對於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佔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薪酬結匯,銀行在確認薪酬真實合法的情況下,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復性材料,並在結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薪酬結匯”字樣。

  五、優化在華工作境外個人薪酬購匯手續。對於在華工作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購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復性材料,並在購匯備註欄標注“便利化薪酬購匯”字樣。

  六、銀行應建立個人經常項目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並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對於個人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經常項目外匯業務,銀行應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審核原則,按照個人經常項目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予以辦理,並在購/結匯備註欄標注“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字樣。

  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辦理個人外匯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個人外匯業務資訊系統的通知》(匯發〔2016〕34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開辦個人結售匯業務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