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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33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1-12-30
  4. [有效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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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現予以發佈。同時,對執行中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當事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稅務違法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稅費損失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不能認定為“危害後果輕微”。

  二、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管理,準確把握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首違不罰”範圍,既彰顯稅收執法溫度,又不放鬆稅收管理。

  四、對適用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的當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採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對再次違反的當事人應嚴格按照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五、稅務機關應明確和完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相關崗責流程,構建權責一致、邊界清晰、協調配合、運轉高效的職能體系。

  六、稅務機關應將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風險防範措施嵌入資訊系統,依託資訊系統開展“首違不罰”預警提醒、違法阻止和分析評估,定期對“首違不罰”施行情況進行總結,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後評”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第二批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於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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