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1〕24號
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6號)等有關規定,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現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合稱合格境外投資者)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新增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交易國務院或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貨、商品期權、股指期權合約。參與股指期權的交易目的限於套期保值交易。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