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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市監計量發〔2021〕22號
  2. [發文機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3. [發佈日期] 2022-03-31
  4. [有效性]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計量標准考評員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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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計量發〔202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中國計量測試學會,中國計量協會,各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計量標准考評員考評行為,提高計量標准考評員專業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計量標准考核工作品質,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了《計量標准考評員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3月26日        


  計量標准考評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計量標准考核工作品質,加強計量標准考評員管理,規範計量標准考評員行為,根據《計量標准考核辦法》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計量標准考評員,是指經所在單位推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派承擔計量標准考評任務的技術專家。

  計量標准考評員分為兩級,即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和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

  第三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的申請、考核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計量標准考評員的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的考核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計量標准考評員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申請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較高的計量技術水準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從事專業計量技術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項目檢定或校準工作經歷;

  (四)熟悉計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計量標准考核工作要求、相關計量技術規範等;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交流溝通能力;

  (六)具有與計量標准考評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執行考評任務;

  (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一級註冊計量師資格;

  (三)具有一定的計量技術水準和實踐經驗,從事有關專業計量技術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項目檢定或校準工作經歷;  

  (四)熟悉計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計量標准考核工作要求、相關計量技術規範等;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交流溝通能力;

  (六)具有與計量標准考評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判斷能力,能夠獨立執行考評任務;

  (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考核合格,由其頒發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證。

  申請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由其頒發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證。

  第八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量法律法規和基礎理論知識、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計量管理和計量標准考核要求、計量標准考評技能以及考核中的技術問題等。參加考核的計量標准考評員提供所申請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一篇。

  第九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發放和登出計量標准考評員證的同時,將相關資訊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嚴格依照計量法律、法規和相關計量技術規範,在確認的技術能力範圍內實施計量標准考評,按時完成考評任務,對考評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主動參加相關法律法規、計量技術規範等方面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考評能力和專業水準。

  第十二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可以根據當前工作崗位和自身技術能力情況,提出增加專業項目的變更申請。申請增加的項目應當具有3年以上本項目檢定或校準經歷。計量標准考評員發證單位(以下簡稱發證單位)根據計量標准考評工作需要,對符合規定的增加項目申請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調離原工作單位的,在工作調離後的六個月內向發證單位及時報送工作單位變動情況和崗位變動情況。因工作崗位和自身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計量標准考評工作需要時,由計量標准考評員提出刪除專業項目申請,報發證單位審核批准。發證單位應當及時維護更新計量標准考評員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退休後,原則上不再承擔計量標准考評任務,計量標准考評員證自動作廢。

  第十五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因工作或身體健康狀況連續五次不能盡職的,發證單位可登出計量標准考評員證。

  第十六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每五年向發證單位提交工作單位變動情況、工作崗位變動情況和繼續教育情況等資訊。

  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資訊或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發證單位可登出計量標准考評員證。

  第十七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發證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細化計量標准考評員管理要求,加強對計量標准考評員監督管理。

  委派計量標准考評員的單位組織對其委派的計量標准考評員的考評工作實施監督。發現計量標准考評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通報計量標准考評員發證單位。

  監督可以採取查閱檔案記錄、回訪被考評的建標單位、觀察考評活動、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計量標准考核有關規定和相應計量技術規範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時限內完成考評工作;

  (二)受委派承擔超出被確認技術能力範圍的考評工作,未如實告知委派單位的;

  (三)承擔本人參與開發或經銷計量設備項目的考評;

  (四)向被考評的建標單位推銷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

  (五)與被考評的建標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考評的因素時,未進行回避;

  (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出具虛假或者不實考評結論;

  (八)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以及廉政紀律要求。

  第十九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一)(二)(三)(四)(五)規定的,發證單位暫停計量標准考評員資格。視問題整改情況,恢復或停止計量標准考評員資格。停止資格的,應當登出計量標准考評員證。

  第二十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六)(七)(八)規定的,發證單位停止計量標准考評員資格,登出計量標准考評員證,通報計量標准考評員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全國計量標准考評員數據庫,鼓勵計量標准考評員資源共用和互認共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原則,優先委派所轄區域內計量標準一級或二級考評員執行計量標准考評任務。

  各級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計量標准考核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計量標准考評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跨區域委派計量標准考評員執行計量標准考評任務。

  第二十三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證樣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計量標准考評員考核命題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計量標准考評員專業類別、專業項目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計量標准考評員管理規定》(質技監局量函〔1999〕30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頒布之前發佈的有關計量標准考評員管理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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